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引薦外資項目獎勵辦法

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引薦外資項目獎勵辦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為了調動各方力量為開發區引薦外資項目,加快引進外資步伐,參照有關規定,制定了《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引薦外資項目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引薦外資項目獎勵辦法
  • 外文名:Fuzhou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to introduce incentiv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projects
  • 發布部門:福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28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引薦外資項目獎勵辦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調動各方力量為開發區引薦外資項目,加快引進外資步伐,參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以及國內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均可成為項目引薦者,向開發區管委會項目處引薦外資項目。
第三條項目引薦者應提供外商真實的投資意向和資信情況,協助中外雙方建立直接聯繫,盡力促使項目成功,並正式辦理引薦項目手續。
第四條凡引薦項目興辦成功的,均給予獎勵。除專門從事外貿工作的公職人員外,均按該項目外商實際出資額(折人民幣計算)的1%比例給項目引薦者發放獎金。獎金在驗資後一個月內,一次付清;專門從事外貿工作的公職工員的獎金,由開發區根據有關規定酌情發給。
第五條引薦外資項目獎金最高額不限,最低額不少於人民幣500元。
第六條引薦成功的項目,經有權機關確認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視項目規模,另給項目引薦人加發獎金人民幣1000--5000元。
第七條引薦外資項目正式投產後,實際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年平均稅率達到15%以上的,按全年入庫數1%的比例,3年連續給項目引薦者發給獎金,當年稅率達不到15%的,不給獎金。
第八條項目引薦者為中國公民,除按本辦法之規定享受獎勵外,尚可優先安排1--2名戶糧關係在外地的,經考核符合招工條件的待業青年在開發區內勞動就業,並允許在馬尾落戶。
第九條參與項目投資的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其企業,不得作為該項目的引薦者享受獎勵。
第十條引存產品全部出口的內聯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引薦項目獎金由開發區財政局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開發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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