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培育高成長性企業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培育高成長性企業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9-12-10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榕政綜〔2009〕215號
【發布日期】2009-12-10
【生效日期】2009-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培育高成長性企業的意見
(榕政綜〔2009〕2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關於培育高成長性企業的意見》已經市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關於培育高成長性企業的意見
(二○○九年十一月)
為了鼓勵我市高成長性企業加快發展,從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時間重點培育壯大一批具有龍頭和示範作用的支柱企業,帶動我市工業經濟發展。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高成長性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轄區內註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009年銷售收入達1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並預計從2010年起至2012年連續三年年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50%及以上的工業製造業企業(包括高新技術企業)。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於2010年1月份向市經委提出申請,由市經委負責進行初審後,報市政府研究審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列入福州市2010―2012年高成長性企業培育計畫。
三、對列入培育計畫的企業,實行一年度一考核一兌現辦法進行獎勵。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分別於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對上年企業銷售收入完成情況組織考核。經考核,當年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50%及以上的企業,其當年繳納的各項稅收市、縣(市)區兩級地方留成部分以2009年為基數的增長部分,按銷售收入增長同比例(最高不超過100%)給予企業獎勵,具體計算公式為:獎勵金額=[企業當年繳納的各項稅收市、縣(市)區兩級地方留成部分-2009年繳納的各項稅收市、縣(市)區兩級地方留成部分]×企業當年銷售收入增長比例。其中納稅地在八縣(市)的企業獎勵標準按照上述獎勵標準的50%予以獎勵。企業納稅地在四城區的,獎勵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地方留成分成比例共同承擔。企業納稅地在八縣(市)和馬尾區的,獎勵資金由八縣(市)和馬尾區自行承擔。具體獎勵兌現辦法由市經委、市財政局制定實施。
四、對連續三年銷售收入增長80%以上,且2012年銷售收入達1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除享受年度考核獎勵外,再按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所繳納的教育費附加、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等費用同等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與2012年年度考核獎勵一併兌現。
五、以上獎勵政策與我市現行的涉及市、縣(市)區財政獎勵(補貼)政策有重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兌現,不重複享受。
六、對未列入培育計畫的企業,在考核期間通過合併或重組等方式達到獎勵條件的個別企業,按“一事一議”辦法,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七、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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