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航區

禁航區

禁航區(No-fly zone)又稱禁飛區,指的是某一地的上空,禁止任何未經特別申請許可的航空器(包括飛機直升機熱氣球等)飛入或飛越的空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航區
  • 外文名:A no-fly zone
  • 別稱禁飛區
  • 原因:保護重要國家設施
  • 解釋:禁止任何航空器飛越的空域
禁航區的重要性,禁航區的分類,禁飛區的法理依據,各國禁飛區舉例,

禁航區的重要性

禁區的設定通常是為了保護重要的國家設施、重要的工業集團(避免由於航空器事故引起災難性的後果,如核電站、敏感的化工集團)、或者是關係到國家安全保衛的特別敏感的設施。

禁航區的分類

禁區分為永久性禁區和臨時禁區。
永久性禁區禁止航空器在任何時間、任何飛行條件下進入,如北京、上海、瀋陽、武漢、長辛店、葫蘆島等禁航區。
臨時禁航區只在規定的時間內禁止航空器飛入,如杭州、北戴河等禁航區。

禁飛區的法理依據

禁飛區作為一種打著人權旗號的合法恃強凌弱的方式,其合法性存在於《聯合國憲章》關於主權的例外規定中。《憲章》雖然將主權確立為國際法的支柱,但也對人權問題給予了充分關注。與此同時,《憲章》雖然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侵犯他國主權和使用武力,但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 一是第 51 條規定的單獨或集體自衛權,二是第 39 條規定的安理會有權採取措施“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如果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被認為威脅或破壞了世界或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安理會就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在此情況下,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對當事國採取軍事行動,從道義上講是為了消除“人道主義災難”,從法理上講是行使國際社會的“集體自衛權”。西方國家設立禁飛區正是利用了《聯合國憲章》的這一灰色地帶,而聯合國 1960 年對南非種族隔離主義政權進行制裁,為設立禁飛區提供了先例。① 由於聯合國是現有國際法體系的核心,無論安理會討論和表決時有多少爭議和保留,得到安理會授權的干涉就是合法的。正因如此,禁飛區在國際關係中一再得到實踐,很少有哪個國家旗幟鮮明地否定其合法性,甚至有不少弱小國家也採取了支持態度。

各國禁飛區舉例

¨伊拉克禁飛區
波斯灣戰爭後,於1992年,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第688號,指出伊拉克總統海珊對於伊拉克北部的庫德族進行侵擾,因此基於人道,劃定伊拉克北部(北緯36度以北)為禁飛區,而後又在伊拉克南部(北緯33度以南)增設禁飛區。禁航區禁止伊拉克的戰鬥機飛行,且不時有美國英國等國的空軍戰鬥機巡邏。
¨台灣禁飛區
·台灣海峽部份空域:基於防空需要,中華民國政府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畫定了台灣海峽的海峽中線以東R5、R8、R9、R11及R12五個禁飛區。
·博愛特區:為了總統府以及部分政府機關的安全,以總統府為中心畫定半徑800公尺的空域為禁飛區。
·台北101:基於飛航安全,劃定此大樓外圍為禁飛區,因為此大樓的興建,民用航空局特別更改了松山機場的離到場程式及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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