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帶酒水

禁止自帶酒水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這些餐飲業的“行規”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確定為“霸王條款”後,受到中國烹飪協會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及部分餐飲企業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2月12日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契約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適用《消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記者楊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自帶酒水
  • 禁止自帶酒水: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 禁止自帶酒水: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
  • 禁止自帶酒水: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霸王條款,整治經歷,相關法律規定,

霸王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 屬於霸王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這些餐飲業的“行規”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確定為“霸王條款”後,受到中國烹飪協會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及部分餐飲企業的抵制。
最高法:禁帶酒水最低消費違反契約法與消法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2月12日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契約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
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屬餐飲業霸王條款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屬餐飲業霸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適用《消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記者楊濱)

整治經歷

整治“禁止自帶酒水”
北京市市工商局發布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等六大不公平格式條款,此事在獲得消費者叫好的同時,也招致行業協會的激烈抵制。2014年1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給出的一個月整改期限已到。2014年1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餐飲企業‘霸王條款’整改效果明顯,許多餐飲企業均表示理解和認可”。下一步,工商部門將對餐飲企業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規範監管,消費者在餐飲消費時如發現企業存在“霸王條款”,可撥打12315舉報,工商部門將依據企業違法情況實施處罰。
部分企業簽署誠信自律公約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發布了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表述,包括“禁止自帶酒水”、“設包間最低消費”、“餐具收費”、“減少訂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等,並提示餐飲企業開展為期1個月的自查自糾。
此後,中國烹飪協會聯合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發出公開信,對工商部門整治餐飲業霸王條款予以牴觸,並就此事分別向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進行反映。中烹協認為,市工商局對於上述認定法律依據不足。國家工商總局隨後發文支持北京市工商局,認為“對契約違法行為的監管是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
“處罰並不是目的,但對違法條款一定會查處,此舉旨在規範餐飲行業發展。”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從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工商部門通過召開座談會或重點走訪等形式,在簋街南鑼鼓巷等餐飲集中區域,對6種“霸王條款”逐項進行詳細解讀,一些餐飲企業主動刪除了“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以及“責任自負”或“概不負責”等表述,將“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改為在店堂明示,或事前明確提示“既提供免費餐具,也提供包裝好的收費餐具,消費者可自行選擇”。
北京昌平區私個協、昌平區工商聯、昌平區飲食服務修理旅店行業協會聯合發布了《昌平區餐飲行業誠信自律公約》,倡導區內餐飲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使用“霸王條款”,410餘家餐飲企業積極加入倡議活動,40家餐飲企業代表現場簽署了《公約》。
商家對條款或存3種誤讀
據了解,工商部門在對餐飲企業行政指導過程中,發現有部分餐飲企業對這6種條款的理解還有所偏差,“至少有3種誤讀。”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說。
首先,對於“禁止自帶酒水”這一條,工商部門表示,條款的核心在於禁止餐飲企業剝奪消費者的投訴權利,而並非鼓勵消費者就餐時自帶食品。很多餐飲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但在協商前提下合理收取就餐服務費,這一點工商部門並沒有禁止。
第二,對於“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條款,規範僅限於提供一種收費餐具的餐飲企業。如餐飲企業既提供消毒好的免費餐具,又提供包裝好的收費餐具,並且已經以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使用哪種餐具的情況,則不屬於違法。
第三,工商部門禁止的是“包間最低消費”,許多餐飲企業將之誤讀為包間服務費。這在餐飲行業是兩種不同的收費。中消協和北京市消協多年前就已明確提出:飯店餐廳“最低消費”的設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於強制性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而在全社會倡導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大環境下,餐館、飯店頑固堅持設定最低消費,將直接推升過度消費,應該徹底取消。
工商部門表示,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尊重餐飲企業正當的經營自主權,對於不涉及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餐飲企業,依據《價格法》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自主定價的行為,不在規範的範圍內。(記者 竇紅梅)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屬餐飲業霸王條款
據中消報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契約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契約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記者藺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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