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錯誤

禁止性錯誤是“構成要件錯誤”的對稱。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存在的錯誤認識。西方刑法理論中常用的刑法錯誤分類。在理論上,禁止性錯誤可以分為以下兩類:(1)直接禁止性錯誤。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直接有關的禁止性規範無所認識,以致誤以為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允許。(2)間接禁止性錯誤。即行為人因錯誤而認為自己的危害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存在。

關於禁止性錯誤與故意責任的關係,主要存在著以下兩種相互對立的理論:(1)故意論。認為故意是一種責任要素,故意除知與意兩要素外,還需要具備不法性意識。行為人主觀上如果欠缺不法性認識,其行為即非故意行為,不能成立故意犯罪,至多只能成立過失犯罪。(2)罪責論。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欠缺不法意識,根本不致影響故意的成立,只不過影響罪責而已,故仍舊可以成立故意犯罪,但罪責可以部分或全部地排除,即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處罰。這兩種學說經過多年的爭論,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有定論,多數學者所支持的通說採用罪責論。按照通說,禁止性錯誤的處理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可避免的禁止性錯誤。即行為人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可以避免,得減輕罪責。(2)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錯誤。即行為人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不可能避免。無非難可能性,不構成罪責。至於行為人的禁止性錯誤是否可以避免,則應當根據行為人個人能力以及當時的客觀情狀進行具體地判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