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企業管理制度

祿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企業管理制度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企業管理制度
  • 地區:祿勸工業園區
  • 類型:企業管理制度
  • 條數:五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園區管理,維護園區公共秩序,營造園區良好環境,努力把園區建設成為整潔、優美、文明的省級工業園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祿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中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園區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祿發〔2012〕12號)檔案的規定,代表縣人民政府履行對祿勸工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的管理,管委會為本制度實施的主要部門。凡在園區內的企業均應遵循本制度,自覺履行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入園管理
第三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園區企業入園的管理工作,規範工作程式,結合園區實際,制定以下條款。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
(三)符合園區產業規劃;
(四)工業投資強度不低於200萬元/畝以上,土地產出率不低於300萬元/畝以上。用地30畝以下的項目原則上進標準廠房。
第四條申請在園區投資新建項目,由投資者向管委會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入園申請書;
(二)項目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企業的國稅、地稅登記證複印件;
(五)銀行資信證明;
(六)項目建議書;
(七)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八)項目環境初步評審意見;
(九)項目立項報告或備案檔案。
第五條對符合上述條款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可優先審批進入園區:
(一)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裝備製造項目、新材料項目;
(三)與園區產業鏈之間關聯度高,且符合環保、循環經濟的項目。
第六條入園程式
(一)入園申請:入園企業提交相關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報告,領取並填報《祿勸工業園區入園申請表》一式叄份。
(二)項目預審:管委會負責組織發改局、住建局、國土局、環保局、林業局及相關專家按市、縣產業政策,對項目的投資額度、投資強度、納稅額度、環境影響、市場前景、項目選址和用地需求等情況進行分析、論證、評估和企業資信審查,經管委會審定後,由管委會形成初審意見上報縣規委會,審核預審通過後,由管委會下發《入園通知書》。
(三)規劃設計審查:入園企業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廠區平面規劃設計,設計完成後提交設計成果報縣規委會審查,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並嚴格按照規劃執行。
(四)手續辦理:
1.規劃建設局負責陪同企業現場踏勘,按產業布局規劃選址,協助辦理項目用地規劃定點批覆。對企業平面布局圖進行審查,並負責協調縣、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建設相關證照。
2.經濟發展局負責入園企業項目的初審及核准;負責項目選址及征地拆遷。
3.土地環保局負責協調縣、市國土部門辦理相關土地手續。協助相關部門對項目安全生產的檢查;入園企業辦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本的審批;入園企業的消防安全審查。
4.招商引資局負責協助入園企業辦理名稱核准、登記、註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七條入園企業就本制度第五條款、第七條款辦理過程產生的相關材料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存檔備案。
第八條土地的使用,依照國家現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企業承擔,管委會負責協助辦理。按《招商引資契約》中規定的使用年限期滿,企業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九條投資者要按申報項目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經營項目,不得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十條企業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後1年未動工建設的,按照有關規定徵收閒置費;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後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企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將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責令交還土地,並處以罰款。
第三章入園建設
第十二條企業正式施工前,應及時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立項審批、《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提供廠區規劃總平面圖和效果圖;園區內企業出入口設定,應服從園區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設定。
第十三條企業建築工程建設由企業自主選擇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報規劃建設局審定後方可實施。施工中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全全。
上述有關事項由管委會協調幫助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廠區建築物、構築物、所建圍牆要退讓主幹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10米,退讓次幹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5米,退讓支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3米,有《控詳規》的區域嚴格按《控詳規》實施。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內土地應按園區總體規劃,實施綠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關規定,服從園區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入園企業在相關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應抓緊施工,按照《招商引資協定》簽訂時間開工,並在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約定期限自《招商引資協定》約定的開工之日起計算,至驗收之日止。手續正在辦理中的企業,可先行施工建設,後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將手續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在規定時間內未開工建設或不開工生產的企業,管委會有權督促其工程進度,無正當理由超期閒置的,將按照國家土地閒置的相關規定和《投資協定》約定處置。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後,企業要及時向管委會申請驗收,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招商引資協定》中約定的優惠政策進行驗收,確定簽字後兌現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在建企業要按月報送進度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的26日前,報送地點為管委會,報送內容包括到位資金、完成投資、形象進度等內容。
第十九條凡是未達到《招商引資協定》約定投資額度、節能減排標準、滾動發展進度的入園企業,其資產應逐步退出園區。
第四章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條款。
第二十一條強化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據法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園區內的所有企業必須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全面開展企業標準化建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實施工作方案,明確時限和進度,凡是沒有在規定時限內達到標準化條件要求的,發證登記機關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責令停產整改,對整改逾期不達標的要依法給予關閉。
第二十四條園區管委會積極支持、配合、協助縣級相關部門對園區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對不配合、不支持或拒絕監督檢查的企業,要依法實施嚴格處罰,並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市級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園區企業發生生產事故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安監局和管委會報告。
第四章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條款。
第二十一條強化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據法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園區內的所有企業必須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全面開展企業標準化建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實施工作方案,明確時限和進度,凡是沒有在規定時限內達到標準化條件要求的,發證登記機關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責令停產整改,對整改逾期不達標的要依法給予關閉。
第二十四條園區管委會積極支持、配合、協助縣級相關部門對園區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對不配合、不支持或拒絕監督檢查的企業,要依法實施嚴格處罰,並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市級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園區企業發生生產事故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安監局和管委會報告。
第五章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為加強園區的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園區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雲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結合園區實際,制定以下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所稱市容市貌,主要是指與園區環境密切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園區景觀等的容貌。
園區環境衛生,主要是指園區內道路、小廣場、公共場所、水域等環境的清掃保潔;園區企業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運、處置、綜合利用。
企業責任區,是指園區企業內使用和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許可權範圍及管委會指定給企業管理的範圍。
第二十八條園區內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管委會,並接受相關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二十九條園區內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完好、整潔;屬企業自身責任區的要適時清洗。
第三十條園區內主要道路周邊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
第三十一條園區內企業設定的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用字規範。設定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修、清理,確保完好、整潔;損壞嚴重、影響園容的,應當及時拆除。大型廣告的設定必須經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企業責任區內的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照明、電訊、人防等公共設施,應規範建設,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經常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三十三條企業要保持園區及企業內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的整潔、美觀;企業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應自行及時清除。
第三十四條企業嚴禁擅自占用園區道路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生產和施工產生的垃圾,要按管委會要求,在指定位置傾倒。
第三十五條在園區行駛的交通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車外拋撒廢棄物。
(二)進入園區的運載車輛不得超載;運送大型設施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三)運載工業產品、建築材料、廢土廢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以及液體貨物應當裝載適量,牢固綑紮,封蓋嚴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進入園區內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不得占用園區道路。
(五)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十六條進入園區施工單位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
(二)臨道工地應當打圍作業。
(三)施工廢水、泥漿應按規定處理,不得隨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好施工場地。
(五)停工場地應當進行整理和覆蓋。
(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三十七條經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園區內道路的企業,施工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竣工後應當及時恢復路面原狀。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園區建築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在園區內建築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管委會批准,並保持完好、整潔,設定期滿後必須立即清除。
第三十九條園區內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占用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十條園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看護和管理,對企業內公共場所要有專人清掃保潔、垃圾應有專人負責清運。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四十一條為加強園區內環境保護,促進園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園區實際,制定以下條款。
第四十二條園區內各企業及個人有保護環境和互相監督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三條園區內各企業要積極配合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做好環保工作及檢查。
第四十四條園區內企業在項目建設中,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四十五條園區內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依照規定進行申報登記。
第四十六條園區內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業,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畫,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業和居民,並及時向管委會和環保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不得擅自拆除或閒置環保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閒置的,必須經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拆除或閒置,否則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園區與企業聯席會
第五十條為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改善服務企業意識,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園區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建立園區與企業聯席會議機制。
第五十一條聯席會議主要對在談重點投資項目的進度,幫助企業有協調、解決投資項目在項目核准、審批(包括立項、環保、土地、規劃、城建等方面)、註冊登記(包括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十二條建立定期座談交流機制。每季度召開一次園區領導班子、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生產企業參加的企業聯席會議。園區領導了解各行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責成相關責任單位限期加以協調解決,實行“面對面”、“零距離”、“細節化”服務,為企業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企業發展搭建平台。
第五十三條建立園區班子及部門負責人對口聯繫企業制度,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為企業發展出謀劃策,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十四條建立定期培訓機制。針對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定期組織企業負責人進行知識更新和技能培訓,組織企業家外出考察、學習發達地區先進的生產和管理經驗,提高企業家自身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管理經濟的能力。
第五十五條向園區企業宣傳國家、省、市、縣有關的優惠政策。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違反以上安全監督、園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企業,管委會將協同相關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七條園區內所有企業要守法經營,按章納稅;堅持安全、文明生產;自覺接受各相關部門監督管理。每月8日前向管委會報送生產、效益、固定資產等方面相關報表。
第五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和修改權屬祿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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