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力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的債權人依法要求票據的債務人按票據上所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其權利主體主要是持票人。追索權是指持有票據的債權人在票據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票據義務時,依法向其請求償還票據金額等的權利。追索權又稱票據權利的第二次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票據的取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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