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角色

社會角色是在社會系統中與一定社會位置相關聯的符合社會要求的一套個人行為模式,也可以理解為個體在社會群體中被賦予的身份及該身份應發揮的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角色
  • 外文名:social role
  • 套用學科:心理學
  • 套用範圍:社會心理學
社會角色的由來,社會角色定義,社會角色的分類,社會角色理論,社會角色要素,(一)角色權利,(二)角色義務,(三)角色規範,社會角色特徵,角色扮演,

社會角色的由來

社會心理學中的角色概念是從戲劇舞台用語中借用過來的。“角色”原指演員在戲劇舞台上按照劇本的規定所扮演的某一特定人物,但人們發現現實社會和戲劇舞台之間是有內在聯繫的,即舞台上上演的戲劇是人類現時社會的縮影。莎士比亞在《皆大歡喜》中這樣寫到:
全世界是一個舞台,
所有的男 男 女女不過是一些演員;
他們都有下場的時候,
也都有上場的時候,一個人一生中扮演著好幾個角色。
而美國社會學家米德(R.H.Mead)和人類學家林頓(R. Linton)則較早地把“角色”這個概念正式引入了社會心理學的研究,社會角色理論也就成為社會心理學理論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社會角色定義

社會角色(social role)是在社會系統中與一定社會位置相關聯的符合社會要求的一套個人行為模式,也可以理解為個體在社會群體中被賦予的身份及該身份應發揮的功能。換言之,每個角色都代表著一系列有關行為的社會標準,這些標準決定了個體在社會中應有的責任與行為。例如,一位教師,在學生面前應該為人師表,處處以老師的規範約束自己。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都在扮演自己應該扮演的角色,這裡不僅意味著占有特定社會位置的人所完成的行為,同時也意味著社會、他人對占有這個位置的人所持有的期望。
社會角色主要包括了三種含義,①社會角色是一套社會行為模式;②社會角色是由人的社會地位和身份所決定,而非自定的;⑧社會角色是符合社會期望(社會規範、責任、義務等) 的。因此,對於任何一種角色行為,只要符合上述三點特徵,都可以被認為是社會角色。

社會角色的分類

(一)根據角色存在形態的不同,可把角色分為理想角色、領悟角色和實踐角色
理想角色,也叫期望角色,是指社會或團體對某一特定社會角色所設定的理想的規範和公認的行為模式。理想角色總是盡善盡美的,它是一種“應該如何”的觀點。
領悟角色,是指個體對其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的行為模式的理解。理解角色是領悟角色的基礎,但是,由於個體所處的環境不同、認識水平不同、價值觀念不同、思想方法不同等因素,不同的人對同一個角色的規範、行為模式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實踐角色,是指個體根據他自己對角色的理解而在執行角色規規範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實際行為。領悟角色是實踐角色的前提和基礎。
(二)根據角色扮演者獲得角色的方式不同,可以把角色分為先賦角色和自致角色
先賦角色(ascriptive role),指個人與生俱來或在成長過程中自然獲得的角色,它通常建立在遺傳、血緣等先天的或生物的基礎之上。
自致角色(achieving role),指個人通過自己的努力和活動而獲得的角色。自致角色體現了個人的自主選擇性。
(三)根據角色扮演者受角色規範的制約程度的不同,可將角色分為規定性角色和開放性角色
規定性角色,也稱正式角色(formal role),是指角色扮演者的行為方式和規範都有明確的規定,角色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自行其是。他們在正式場合下的言談舉止、責任、權利、義務以及辦事的程式都有明確的規定,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都必須按照規定辦。
開放性角色,也稱非正式角色(informal role),是指個人可以根據對自己地位和社會期望的理解,自由地履行角色行為。
(四)根據角色和角色之間的權力和地位關係,可把角色分為支配角色和受支配角色
支配角色、受支配角色是德國社會學家達倫多夫(R. Dahrendorf)關於衝突理論中的兩個基本概念。他認為,只要人們聚在一起組成一個群體或社會,並在其中發生互動,則必然有一部分人擁有支配力,而另一部分人則被支配。具有支配他人的權力的就是支配角色,而受他人支配的即是受支配角色。
(五)根據角色扮演者的最終意圖,可把角色分為功利性角色和表現性角色
功利性角色,是指該角色行為是計算成本、講究報酬、注重實際效益的。這種角色的價值在於利益的獲得,在於行為的經濟效果。生產行為和商業行為就屬於此類。
表現性角色,是指該角色行為是不計報酬的,或雖有報酬,但不是從獲得報酬出發而採取的行為模式。表現性角色,其目的不是報酬的獲得,而是個人表現的滿足。
(六)根據角色是否符合一定的社會期待,將社會角色劃分為正式和非正式的.
正式角色:符合一定的社會期待的角色.
非正式角色:偏離或違反一定的社會期待的角色,或出現新的社會地位而發展了一種新的角色,但這類新角色在一定時間內還未被社會接受和承認

社會角色理論

社會角色理論至少有四個重要來源:
1、美國芝加哥學派最早運用社會角色概念,其中以喬治·米德的研究最為著名。米德旨在說明在人們的交往中可以預見的互動行為模式以及說明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他認為角色是在互動中形成的,角色表演並沒有一個先定的劇本,文化只能為角色表演規定大致的範圍。
2、林頓認為角色可以定義為:在任何特定場合作為文化構成部分提供給行為者的一組規範,他區分了角色與地位,認為當地位所代表的權利與義務發生效果時即為角色扮演。
3、“完形主義心理學”使用角色概念旨在強調人類的一切心理過程都是通過整合模式的發現與創造而形成的,根據完形主義創造的含義是人類社會行為之基礎。
4、第四個來源是社會戲劇論,雅各布·莫雷諾認為角色和角色扮演的概念有助於將人際關係的個人系統置於有意識狀態,他認為每個人都在扮演著具有高度創造性的角色

社會角色要素

(一)角色權利

角色權利是角色扮演者所享有的權力和利益。角色權力是指角色扮演者履行角色義務時所具有的支配他人或使用所需的物質條件的權力。角色權益是指角色扮演者在履行角色義務後應當得到的物質和精神報酬。如工資、獎金、福利、實物等屬於物質報酬,表揚、榮譽、稱號等屬於精神報酬。

(二)角色義務

角色義務是角色扮演者應盡的社會責任。角色義務包括角色扮演者“必須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兩個方面。

(三)角色規範

角色規範是指角色扮演者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或準則。角色規範包括不同的形式:從範圍上可以分為一般規範和特殊規範;從具體要求上可以分為正向規範(即扮演者可以做、應當做和需要做的行為規範)和反向規範(扮演者不能做、不應當做的各項行為規定);從表現形式上可以分為成文規範(法律、法規、制度、紀律等)和不成文規範(風俗習慣等)。

社會角色特徵

客觀性
社會角色的產生和存在是客觀的,任何一種社會角色的產生都是一定社會文化、歷史積澱的結果,是社會生產和生活發展的產物;脫離社會客觀需要而由人們頭腦中想像出來的“角色”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對應性
任何一種社會角色一般都是對應於另一種社會角色而存在的,沒有相對應的角色作為前提,這種社會角色也就不存在。社會學把這些相互對應而存在的社會角色稱為“角色伴侶”。
單一性
單一性是指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不存在角色權利、角色義務和角色規範完全相同的兩種不同的角色;同樣地,在一個社會中,也不可能存在對同一社會角色會有不同的社會期望和行為規範。有些社會角色,由於文化習慣不同,會有不同的語言表達方式,但不同的語言表達所指的是同一個社會角色。
職能性
角色乃是社會對個人職能的劃分,它指出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的地位,在社會關係中的位置,在人際交往中的身份。所有的角色都不是自己認定的,而是社會客觀賦予的。
扮演性
每個個體都必須在社會活動中扮演一系列角色,這並不意味著人們故意在那裡裝腔作勢,也不是說人們必然要產生某種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人們的行為只能由 其所處的背景和地位來決定,這就是社會標準。
多重性
在社會關係系統中,個體扮演的角色絕不止一種,而是多重角色的統一體。例如,一個大學生,在課堂里是學生角色,在商店裡是顧客角色,在公共汽車上是乘客角色,在女朋友面前是“護花使者”角色,社會賦予他的多重角色,在他身上得到了完整的統一。
固定性
社會角色通過社會位置來具體表現。所謂社會位置是指在群體結構或社會關係中的某個地位。用色小是孤立存在的,每一角色都由其對應的角色位置,對號入座。

角色扮演

指個人具備了充當某種角色的條件,承擔和再現角色的過程與活動。主要內容包括:
角色確定
在社會舞台上,人不能隨心所欲的扮演角色,角色的承擔首先要有一個確定的過程,或者說需要經過“認同”,證明一個人的實際地位、身份等與其承擔的角色相一致。角色確定是在長期社會互動中完成的。角色確定也常有失誤的情況,如不能勝任角色、未承擔合適的角色、選擇了不適當角色等。角色的確定是否有效,最終是由社會決定的,但它也與個人的活動和努力密不可分。
角色距離
這是指個人與他所承擔的角色之間存在著的差距。所謂表現出“角色距離”者,包括那些行為、品質達不到角色規範的人,如軍紀不嚴的士兵、名實不符的教授,也包括那些素質遠在角色規範之上的人,如大材小用者或與兒童玩耍的成年人,當一個人不承擔某種角色時,其行為便不構成角色距離。角色距離表明:自我與理想的角色模式是分離的,它妨礙一個人進入角色。
角色再現
社會角色的表現需要一系列手段。與舞台上的表演需要裝飾一樣,社會表演也需要布景和道具,所不同的是社會舞台上需要的是真景實物。一方面,它們起著象徵作用,既作為角色表演的標誌,也是角色活動的場所;另一方面它們也具有實用性。與社會表演者聯繫更密切的是儀表和言談舉止。前者是角色的外部再現,後者是角色內在品質的反映。角色表演有台前、台後之分。台前表演指人們正在扮演某種角色,台後表演指正式表演前的準備活動。將這兩種表演區分開來具有實際意義。如賓館、飯店等服務人員就必須避免混淆兩種表演。要使角色有出色的表演,還須要實現角色之間的配合,否則某一個角色的失誤就可能導致整個演出的失敗。
扮演過程
角色表演需要經過3個環節:一是對角色的期望。人們在承擔某一角色時,首先遇到的是社會或他人的期望。二是對角色的領悟,領悟與期望越接近,之後的角色扮演就會越成功。三是角色承擔者對角色的實踐,這是期望與領悟的進一步發展,是在個人實際行動中表現出來的角色。
角色集合
指一組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的角色。角色集包括兩種情況:1、多種角色集中在一個人身上,如一個人同時承擔著母親、醫生、主任、工會會員、兼職教授等多種角色。它主要強調一個人的內部關係。不同角色的承擔者由於特定的角色關係而聯結在一起。如在醫院裡,醫生、護士、病人、病人家屬等聚合在一起形成角色集。
角色失調
指在角色扮演中發生了矛盾,遇到了障礙甚至遭到失敗。常見的角色失調有:
1、角色衝突。即在角色之間或內部發生矛盾、對立、妨礙角色扮演的順利進行。角色衝突有兩類,一是在不同承擔者之間的衝突,如夫妻衝突、婆媳衝突等。它常是由角色利益上的對立、角色期望的差別以及偏離角色規範等原因引起的。一是在角色承擔者自身內民生的衝突。這又有幾種不同情況:首先,當一個人所承擔的多種社會角色同時對他提出要求,使他難以勝任並在時間與精力上出現緊張感,亦稱“角色緊張”。其次,當一個人所承擔的幾種角色間出現了行為規範互不相容的情況時,也會發生角色衝突。防止角色衝突只能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對策。針對角色緊張就應減少過多兼職,解除過重負擔。針對角色規範衝突就應使人的角色單一化,即在一種場合只扮演一種角色。
2、角色不清。即社會大眾或角色扮演者對於該角色的行為規範認識不清楚。在社會與文化急劇變遷時期,很多社會角色的行為規範都超出了過去人們習以為常的範圍。在變遷中,當一簇新角色初次出現,社會還沒來得及對其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這也會造成角色不清。
3、角色中斷。指處在某一角色地位的人,由於主觀或客觀的原因不能將該角色扮演到底而出現的中途間斷的現象。它的發生可能是由於人們在承擔角色的前一階段時沒有為後一階段所要履行的角色義務作好充分準備,如在業職工突然失業;或者是因為角色的前一階段的一套行為規範與的一階段所要求的行為規範直接衝突,如進入另一文化群體的移民,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不能繼續充當原來的角色。
4、角色失敗。亦稱角色崩潰。這是一種最嚴重的角色失調現象,是指角色承擔者被證明已不可能繼續承擔或履行該角色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不中途退出舞台,放棄原來角色的一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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