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心理因素論

社會心理因素論,是指社會的形成與發展由人的社會行為心理因素決定的理論。20世紀初代替社會有機體論而流行。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塔爾德、德國的滕尼斯、美國的吉丁斯等。認為社會由人所組成,社會形態由人的活動表示出來,因而社會的發展不僅依賴於地理環境與人類的生理構造,還依賴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作用。塔爾德認為由人們的相互模仿或反模仿、相互利用、信仰的相同而形成團體,由團體而形成社會。滕尼斯強調意志對行為的重要性,認為沒有意志就沒有人的行為。美國沃德反對進化論,認為人之不同於其他動物在於人的心理活動與理性,因此人不受盲目的進化規律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心理因素論
  • 流行時間:20世紀初
  • 代表人物:塔爾德、滕尼斯、吉丁斯等
  • 研究方向:社會形成與發展與人行為心理因素
吉丁斯提出同類意識的概念,認為同類意識是生物與非生物的區別所在,它是社會構成的原始的主觀因素,表示生物能認識自己同類的意識狀態。人的同類意識決定其經濟活動與宗教活動。奧地利龔普洛維奇以心理活動說明其社會鬥爭理論,認為社會開始形成時,即有許多自給自足的團體,這些團體具有先天的仇恨,因而有社會的衝突,並認為衝突使社會進步。社會心理因素論單純以人的心理活動解釋社會現象,忽略了社會形成的經濟基礎決定作用,有唯心主義的傾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