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基層管理

社會基層管理

社會基層管理是最低一級的國家政權機關直接管理或與民眾自治性組織相結合共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基本公共事務的社會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基層管理
  • 定義:最低一級的國家政權機關
  • 類別:社會
  • 目的:基層管理
定義,主體,方式和手段,西方的管理,中國的管理,

定義

最低一級的國家政權機關直接管理或與民眾自治性組織相結合共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基本公共事務的社會活動。亦指對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發生最直接聯繫的基礎性社會體系實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等管理職能的各種社會活動。

主體

社會基層管理的主體  隨著人類社會活動不斷深化,經濟走向現代化,特別是政治制度的進步和民眾文化素養的提高,社會基層管理的主體逐漸由單一的基層國家政權組織變為基層的國家政權機關和民眾自治組織。社會基層管理的兩種主體處於不同的層次,但都具有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的管理職能。它們構成了管理基層行政區和基層社區公共事務的一個完整的過程。在實際管理基層社會的過程中,兩種主體所面臨的管理對象有所不同。基層國家政權機關側重管理本行政區內的基本公共事務,主要有本地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基本社會領域中帶方向性的重要事務,或與國家大政方針有緊密聯繫的、直接關係到國家整體利益的個別事務。基層國家政權機關的管理活動受上級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管理與本社區民眾利益和公共利益最直接的各項具體的公共事務。民眾自治組織的管理層次低於基層國家政權機關。它受國家政權機關的指導,是對基層政權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的協助和補充。

方式和手段

基層政權機關管理社會基層公共事務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①行政命令;②政策指導;③法律規範;④經濟計畫。民眾自治組織管理社會基層公共事務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①民眾自治。根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由本居住地或本社區範圍內的民眾自願組成團體,參與管理本居住地或本社區的公共事務,調解各種矛盾,協調各種關係,商定公共事務,辦理公益事業。它的基本特徵和要求是: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和政策指導,民眾必須組織起來,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獨立地開展活動;代表公共利益和表達民眾的意志;實現公共事務的自我管理。②直接民主。基層民眾不經過任何中間途徑和不採取任何間接方式,有組織地參與本地政務及其他公共事務,自主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具體表現在:根據個人的意願直接選舉民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和基層政權中的公職人員,就本地區的政務和其他公共事務向基層政權機關、民眾自治組織直接反映意見等。

西方的管理

西方的社會基層管理  西方國家對基層社會的管理主要是通過實行“地方自治”的基層國家政權機關進行。基層國家政權機關由議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兩部分組成,實行選舉與罷免、制衡與監督、民眾直接議政的制度。它對本地公共事務的管理有較大的自主權,如有權決定徵稅和舉債、選舉議員和公職人員、任免官員、興辦公益事業、制訂適用於本地的規章等。它與上級國家政權機關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美國有鄉、區、市、鎮、村、自治鎮政權機關,以及為行使特別職權而設立的特別區政權機關或專區政權機關;日本有市、町、村政權機關。西方國家民眾自治組織的成立和活動,一般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預和財政資助。它獨立管理所在社區內某一領域的公共事務,代表民眾的利益,反映民眾的呼聲。

中國的管理

中國歷史上的社會基層管理  中國自秦至清的歷代封建王朝大都把縣級以下的鄉政權作為基層政權組織。王朝的政權機構委派鄉級小吏負責課稅、徭役、社會治安等基層政務,在鄉以下建立嚴密的、多層次的民眾自治組織體系,以輔助鄉政權進行基層社會管理。秦代設亭、里,唐代設里、村、保。元代規定“社”為掌理地方自治事務的自治組織,與辦理基層政務的里分開。明代在基層政權組織之下,出現了職能單一的民間自治團體(教化組織、救濟組織、祭祀組織),負責管理基層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公共事務。以上各種組織主要負責辦學校、設義倉、興水利、植樹木、墾荒地、倡副業、調解民事糾紛等民間事務,同時協助辦理鄉政,由官府指定鄉民(多為地主豪紳)總管。歷代沒有獨立從事社會基層管理的民眾自治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基層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社會基層管理是通過由憲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保護的各種代表基層人民民眾利益的管理主體實現的。基層政權機關和民眾自治組織共同組成了社會基層管理體系。基層政權機關,在城市地區是指那些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地區是指鄉、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以及農村居民集中、非農產業和非農業人口較多的集鎮設立的鎮人民代表大會和鎮人民政府。基層政權機關是實現人民民眾直接參與民主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環節,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聯繫民眾的紐帶,是國家各項工作的重要基點。這主要表現在基層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行政機關(人民政府)的職權上:前者是在基層行政區內,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規劃本地的經濟、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實行領導和監督,有權改變和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後者是執行基層權力機關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建設事業和行政事務,任免、培訓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按憲法規定在城市地區設立居民委員會,在農村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它們是中國城鄉居民在共產黨和國家的統一指導和幫助下,通過民主的方式組織起來的。它依靠民眾自己的力量解決本區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學習等各方面的問題,特別是解決政府無法處理而又事關民眾利益的公共事務,並增強居民間的相互團結,協助基層國家政權機關的工作,真正行使人民民眾當家作主的權利。
村民委員會的具體職權是: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政策、法令、決議和計畫;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領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保證國家下達給本村的各項計畫的完成;領導村民制定和執行村民公約;領導本村民政、治保、調解、計畫生育、土地利用、文教衛生等工作;負責督促產品徵購、派購和稅收工作。承辦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福利事業;領導村民小組工作;辦理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居民委員會具有與村民委員會類似的職權,一些居民委員會承擔了更多的適應城市需要的社會事務。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接受基層政權組織的指導。
許多地區的基層政權組織、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民政基層單位建立起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的網路體系,內容主要有 5個方面:①因地制宜創辦以安排殘疾人員為主的社會福利企業和各種扶貧、“扶優”經濟實體;②建立為老人、兒童、殘疾人(包括精神病人)服務的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和優撫對象服務中心、五保戶供養中心、救災救濟中心,以及其他社會保障設施;③建立有關喪葬嫁娶改革、退伍退休安置、軍地兩用人才介紹和推薦等方面的社會服務組織與設施;④在民眾中開展對鰥、寡、孤、獨、殘疾者的包戶服務活動和其他精神文明活動;⑤建立多種類型的互助儲金會、社會福利基金會和社會保障基金會等。這些都是具有長遠生命力的社會基層管理工作。它是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民眾當家作主的權利和應盡義務相統一的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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