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服務警察

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只享有正規警察的部分權力,負責維護社區安全和阻止反社會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區服務警察
  • 外文名: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
  • 負責:維護社區安全和阻止反社會行為
  • 簡稱:社區警察
  • 特點:社區服務警察是全職警察
定義,淵源,社區服務警察職能的理論依據,社區服務警察的基本原則,社區服務警察的作用,

定義


社區服務警察
社區服務警察。

淵源

早在1829年,羅伯特·皮爾爵士在建立倫敦都市警察時就提出了著名的“皮爾原則”,指出“警察就是公眾,而公眾就是警察”。其要旨之一
是讓警察的職能更多地為公眾認可,而不是與法律聯繫起來。
但是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前,“皮爾原則”在西方警務中沒有得到執行,而一直沿用的被稱之為“傳統的職業警務工作”,強調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是警察唯一的職能,一味地追求警務的專業建設與發展,如擴編警員,追求警察與公眾的高比值,追求高技術防範,追求精良的裝備等,其結果是犯罪率沒有下降,公眾對警方產生信任危機,警察疲於奔命而犯罪依然增長不已,社會治安日益嚴峻。
與公眾關係的惡化已成為西方已開發國家警方所面臨的越來越嚴重的問題。究其原因有兩點:一是警察與公眾交流的機會減少了;二是公眾要求增加警察服務的呼聲越來越高,而警察平時卻用更多的時間處理案件,而不是警民系。因此,傳統的警務工作已無法與基層警察的特殊服務目標相適應。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警察重新認識了“皮爾原則”的價值,開始追本溯源,返樸歸真,讓警察與社區重新結合,鼓勵社區與警方進行密切合作,同時要求整個警局共同採取此戰略,並尋求政府與其他機構的支持配合,這是社區警務戰略的起步。至此,形成了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愈演愈烈的世界第四次警務革命,成為當今世界警政的主流。
社區服務警察即社區警察,在這次警務革命中得到了壯大和發展。西方國家的警察隊伍由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構成。從數量和規模上來看,已經成為警察隊伍的主體。

社區服務警察職能的理論依據

英國艾克賽特警學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約翰·阿德森提出以社會契約論作為社區警務及社區警察職能的基礎理論。社會公眾共同訂立契約,把自然權利交給國家,由國家代替他們行使這種權力,該思想興起的政治科學理論探討了警察的建立及其職能、國家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社會契約論表明,政府如果忠實於並且實現了它對公民的義務,人們就應該遵守這種行為規範。警察工作具有一種政治功能,警察既是政府的法律代表,同時也是人民的公僕,因為人有權利要求警察提供服務,警察也有權利要求公眾實現他們對國家的契約,這樣才符合所有人最大的利益。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預防犯罪和控制犯罪是社會的共同責任,社區公眾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犯罪方面應具有必要且可能的治安功能。警察是政府的一部分,政府又是社會的一部分,故警察的治安責任與作用是相對的。所以,組織社區公眾(個體和群體)參加旨在維護社會治安、減少違法犯罪、改善社區生活質量的活動,能充分調動社區公眾的治安責任感和積極參與感,發揮其應有的治安作用,這種一改傳統的單純戈警方一家對付犯罪的警務方式,強化了社區治安功能,使社區作為一個整體對犯罪作出反應,並通過警察與公眾增進了解,創造良好的社區環境和條件來提高警方對社區的服務水平,由此建立起密切的打擊、防範和服務的體系,使這個整體更富有治安潛力。基於上述理論基礎,西方國家警察機關普遍接受了著名的“皮爾原則”,並以此為根據推行現代意義上的社區警務戰略和規範社區服務警察職能。

社區服務警察的基本原則

社區警務及社區服務警察的基本原則是加拿大前皇家騎警總監諾曼,·D·英克斯特爾在《社區警務的本質》一文中指出,運用“皮爾原則”作為現代警察警政思想的基本指導原則:密切警民關係和以預防為主。警察完成他們的職責—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必須依靠公眾支持,而取得公眾支持,就必須要密切警民關係。具體說,密切警民關係的實質是預防犯罪,警民關係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警察工作的成效,最終影響著社會治安形勢。

社區服務警察的作用

美、英、法、加、澳等國家推行社區警務戰略已30餘年,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果。
(一)建立犯罪預防機制,增強社區控防犯罪的能力
預防犯罪、控制犯罪是社區警察的首要任務,推行社區警務就是建立、完善犯罪控防機制。公眾親自參與是解決公共安全主客觀問題的一個長期的基本策略,無論從警務工作的要求,還是從公眾自身需要出發,很有必要建立一個警方與公眾緊密聯繫的犯罪預防機制,公眾可以直接參與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亦可用向警方提供信息、參與舉證等方式支持警方工作。社區服務警察起到了警方與公眾之間的橋樑作用。
(二)擴大社區服務面,改善警民關係
社區服務警察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加強警民合作,取得公眾的信任與支持,讓公眾自覺地參與到社會治安活動中來。此前由於警方過份強調打擊犯罪的職能,忽視了應有的社會職能,即忽視了創造條件為社區服務、解決公眾隱患問題。後來他們逐漸認識到這一點,並開始就現代警察的職能轉變進行調整,進而確定了服務職能。諸如警察幫助外出居民看護住宅,照顧孤寡老人,尋找失物,調解鄰里糾紛,搶險救災,向居民提供諮詢;在保障企業安全方面,護送存取款人員,檢查安全設施,提供安全諮詢。統計表明,西方警察用於打擊違法犯罪及其它執法活動的時間為20%,而為社區服務的時間為80%。社區服務警察承擔起了警方為社區服務的大多數任務。
(三)提高警察隊伍的戰鬥力
社區服務警察拓寬了警察隊伍的來源渠道,壯大了警察的力量,因為有90%以上的“警察成員”就是社區公眾。
(四)加強社會對警察工作的監督,增加了透明度
社區對警察工作不滿意,原因之一是由於信息不暢,種種猜測和謠言流傳,警方如果不能有效消除這些因素,真相被歪曲,摩擦接踵而來,小事積多了必然釀成大事。社區服務警察拉近了警方與社區的距離,增加了警方的透明度,同時有利於公眾警務工作的監督。
(五)改善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
社區服務警察工作成功之處在於有效地預防、控制了犯罪,降低了犯罪率,減輕、消除了公眾對犯罪的恐懼感,保障社區有一個安定祥和的生活環境。社區服務警察通過擴大社區服務面,為社區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尤其是增加巡邏網點,提高巡警在社區出現的頻率,大大增強了處置各種問題和隱患的反應能力。對社區發生的諸如家庭暴力、鄰里糾紛、老人及兒童遇到危險和暴虐行為等,社區服務警察可以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予以解決,切實改善了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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