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貼

社保補貼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基本介紹

相關信息,名詞解釋,申請的程式,相關政策,政策,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社保利益,

相關信息

名詞解釋

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按以下程式申請享受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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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程式

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並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並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相關政策

政策

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9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畫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檔案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檔案精神,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就業,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現將《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
1.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2.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1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檔案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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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在契約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在契約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 “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在契約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在契約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應繳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助20%。
(二)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助1.5%。
(三) 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補助9%。
上述補貼標準遇本市進行調整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一年一補”的方法,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按規定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契約每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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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崗位補貼採取“先期安置,分期撥付”的方法,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和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契約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先補助3000元,待履行勞動契約滿2年後,再次補助2000元。
第八條 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還應當提交《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證書編號SFXXXXXX);
(三)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原件及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勞動契約書(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 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花名冊》);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樣式附後,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樣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表》);
(七)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複印件;
(八)勞動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再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審批表》、《花名冊》以及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批覆複印件;
(三)本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審批表》、《花名冊》及繳費證明;
(四)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複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於每月25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核准批覆後,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截止時限後的1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崗位補貼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購買所需設備、物資和辦公用品,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開支。
第十三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契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嚴格按規定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對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按照《關於印發〈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3〕39號,以下簡稱“39號檔案”)招用失業人員的,其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按照39號檔案有關規定繼續執行;7月1日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用人單位,其剩餘補貼期限按原批准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 (表略)
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 (表略)
招用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匯總表 (表略)

附屬檔案2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一.中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二)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二、三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二)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一級。
註: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社保利益

享受社保補貼
今年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新政策。包括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提供創業服務和資助,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提供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政策諮詢等一條龍服務,並在其創業成功後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資助額度為2000元至3000元,粵東西北地區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高校畢業生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軟體生產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或從事農林牧漁業,均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社保補貼無須墊付
從明年1月1日起,享受補貼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全額繳納調整為差額繳納。即享受補貼人員按照本市自謀職業、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規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費率,根據本人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比例,只繳納個人負擔部分,補貼部分由市就失業管理部門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結算,省去了個人先行墊付後再“報銷”的麻煩。
三類失業者不能享補貼
補貼範圍:養老保險、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申請條件:本人及其原工作單位曾參加失業保險,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且進行了就業登記;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按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有關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履行繳費義務。下列人員不能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勞動契約的;實現其他方式穩定就業,且勞動報酬高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人員。
申請程式: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進行就業登記後,持《就、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及家庭收入說明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對經核實具備享受資格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填寫《大齡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並與本人簽訂《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協定》,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報市勞動保障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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