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為了保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質量,加強和規範評審人員管理,提高評審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充分發揮專業人員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所屬地區:中國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規定
發布信息,規定內容,

發布信息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1999〕33號
現將《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9年3月29日

規定內容


第二條 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範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准。
第三條 凡按照本規定取得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方可受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業務。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人事部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地質勘查、采(選)礦等工程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從事相關工作(礦產勘查、儲量評審、礦山或水源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設計)滿10年,同時具有下列經歷之一:
1、主持過中型以上礦床或水源地勘查報告的編制工作;
2、主持審查中型以上礦床或水源地勘查報告不少於5份;
3、主持過中型以上礦床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設計工作。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院士及著名專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推薦,報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有關部、委、局和總公司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申報。
第七條 經國土資源部組織考核合格者,由國土資源部統一頒發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重新考核核定有效期。該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八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須聘用礦產儲量評估師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業務工作。
第九條 取得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按規定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或授權組織的業務培訓,並作為考核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礦產儲量評估師應熟悉和掌握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的法律、規定、規範及技術要求,恪守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受聘擔任評審的礦產儲量評估師應對所承擔的評審項目簽署鑑定和評審意見,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礦產儲量評估師受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暫停聘用或收回證書等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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