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熱害標準

礦井熱害標準:為調查井下高溫和確定是否形成礦井熱害以及對其進行治理等目的,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礦井具體條件、技術、經濟狀況及發展水平,對礦井熱害都制定了相應的標準。中國各有關部門先後頒布了有關礦井熱害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井熱害標準
  • 外文名:standard of mine thermal harm
  • 學科::自然災害與防治
  • 詞目::礦井熱害標準
學科:自然災害與防治
詞目:礦井熱害標準
英文:standard of mine thermal harm
釋文:1980年煤炭工業部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第107條規定:“井下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1978年頒發的《煤炭資源勘探地溫測量若干規定》中規定:原始岩溫高於31℃的地區為一級熱害區;原始岩溫高於37℃的地區為二級熱害區。1984年核工業部頒布的《鈾礦安全規程》第329條中規定:“採掘工作面的溫度不得超過28℃;機電硐室的溫度不得超過30℃。”1981年冶金工業部制定的《冶金礦山安全規程》第204條中規定:“採掘工作面的空氣幹球溫度,不得超過27.0℃,熱水型礦井和高硫礦井的空氣濕球溫度,不得超過27.5℃。”上述各項規定中還指出:如井下空氣溫度超過標準時,應採取相應的降溫及其他必要的防護措施。世界各國也都對礦井熱害制定了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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