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補償市場

“碳補償市場”就是carbon offsets market,“碳補償”就是carbon offsets也叫碳中和,也就是通過植樹或其他環保項目抵消人們的日常活動直接或間接製造的greenhouse gas emissions(二氧化碳排放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碳補償市場
  • 外文名:carbon offsets market
  • 又稱:碳中和
  • 目的:抵消人們的日常活動
簡介,交易方式,交易動因,展望,面臨問題,項目不規範,

簡介

碳補償市場是指利用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交易市場上的一些公司可以在減少自身的排放,或者購買其他公司的碳排放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購買排放額這三種方式中選擇(以使自己碳排放在限定範圍內)。理論上說,一個碳信貸的創始人(或稱為補償計畫的發起者)可以把他的授信額賣給一個Annex I國家的政府(這個國家就可以用買來的排放授信額去抵消他要減少的排放量),或者賣給國內碳交易市場上的一個公司。如此行為可以在國內碳交易市場和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產生價差套利機會。

交易方式

簡單來講,當一個實體從另外一個實體購買一定量的減排信用額或者排放許可來滿足其排放目標時,就完成了一次碳交易。排放目標可以是志願制定或者由規則規定提出的。例如,一個公司的年排放目標是20000 噸CO2e/年,而公司當前的年排放量是25000 噸CO2e/年,即使通過減少能源消耗以及提高能源利用率等內部措施,公司的年排放量仍然只能降低到22000 噸CO2e/年,這時,此公司就需要購買2000 噸CO2e的減排信用額或者許可以達到它的20,000 噸CO2e/年的排放目標。
減排信用額可以通過項目市場來購買,而碳信用額需從特定的碳補償項目(如上所述)或者是通過準許市場購買。排放限額由最高限額與限制貿易體制的管理者建立和分配,在最高限額與限制貿易體制中,管理者分配CO2e的數量、參與者允許排放的限額,最終宣布每個參與者的最高限額。在年底執行期間,參與者可以自由的買賣他們的限額,最終,每個參與者所持有的限額與他們的實際排放量相同。這些交易活動創造了“碳市場”。

交易動因

公司最為關心的就是在國際競爭中減排的成本問題。排放量交易理論上允許國家和公司使用最有效的方式達到溫室氣體減排。有些公司可以通過低成本達到甚至超過減排目標,這就產生了額外的限額,他們可以出售這些限額從中獲利,而那些內部減排成本較高的公司則需要購買此類額外的限額,以便降低成本。

展望

可以通過增強公眾意識和提高志願市場的可信度這兩個主要措施,來進一步拓展碳補償市場。
“公眾意識”包括市民對於氣候變化的意識和對碳補償作為一種可選擇措施的意識。業內人士列舉了以前對志願補償的贊同觀點,其中將政府認可作為一個重要的部分。同時,食品和農村事務部發布了一份新聞稿,督促度假者通過補償他們旅行所產生的排放使他們的旅遊環保化。也有些人指出非政府組織贊同的重要性,因為這些組織對於補償排放的概念推廣很關鍵。
志願市場另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可信度。就像上述所討論過的那樣,潛在的買主很難評估各種提供商和項目的可信度和質量,因為還沒有為志願補償設立的國際性標準。任何標準都存在這樣一個平衡的問題,即是足夠嚴格來提供可信度,還是為了避免成本過高或難以實施而進行簡單化。
考慮到項目提供商和項目可用的信息越來越多,這將對買主起到幫助。但買主有時候也對何種項目適合其目標感到困惑,例如,有些買主只關心通過項目能獲得大量的碳效益,而有些則更關心社區的發展。像之前討論過的那樣,這兩個目標之間需要有所取捨。項目開發商提供的關於利潤分配透明度的增加,也讓想知道他們的錢花在何處的買家感到放心。最後,雖然志願市場規模比較小而且比較散亂,但是它正在迅速發展,同時監管部門的政策發展,如《京都議定書》和歐盟排放貿易計畫的實施,從當前來看,都對志願市場的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歐洲、澳大利亞和其他正在計畫實施的管理制度僅僅涵蓋了大型排放單位,因此,自願志願市場中的許多公司、組織和個人需要激勵措施來促進其發展。氣候信任組織(Climate Trust)最近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如果企業不採取措施來應對氣候變化,那么將給他們的“品牌價值”帶來風險,而這正是消費者關心的問題。然而,購買碳補償的普及程度,比如,碳管理策略成為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對於度假出行有一個標準的慣例,這仍然需要時日,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面臨問題

在已開發國家,如果有各種各樣法規(比如能源 -效率準則)的支持,碳排放限額以及碳交易機制是減少碳排放一個有效的途徑。更重要的是,已開發國家將繼續把碳排放控制在規定的排放限額內,同時,已開發國家之間也可以交易他們的碳排放量,或者通過碳補償市場與開發中國家交易排放量。
不過,開發中國家中碳交易市場(主要是通過資金補償)的角色仍然不明朗,而且相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開發中國家的市場還十分有限。鑒於目前正在討論的提案,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市場的差距主要是因為:1、開發中國家減少排放的要求的複雜性;2、已開發國家對碳補償市場需求的有限性。這種不均衡將限制發達市場上的公司通過投資開發中國家市場從碳補償借貸市場獲利的能力。即,如果已開發國家的市場沒有規模性的發展,這些公司將退出那些沒有需求的碳借貸品種。

項目不規範

新英格蘭調查報導研究中心和《基督教科學箴言報》的調查發現,碳補償市場不規範的例子全球範圍內比比皆是:
1.印度的一個碳補償項目為建造風電機車,清理了一些當地農民傳統的部族耕地,打亂了人們的生活,但最後只生產了遠小於期待值的電量;
2.巴拿馬的一個植樹碳補償項目,承諾砍伐樹木將帶來經濟效益,並自稱經過核證,而事實上,至今該項目根本沒有栽幾棵樹;
3.在澳大利亞,政府已經開始制止一個欺詐性碳補償項目;
4.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開發商利用輪船在南太平洋拋灑鐵灰,稱此舉將有益吸收碳元素的藻類。美國環保署(EPA)已經表示該計畫是海洋非法傾倒;
過去許多人把碳補償交易看作環保領域頗具前景的工具,而如今這些不規範的市場行為已經人們卻步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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