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道教協會章程

石家莊市道教協會章程
(石家莊市道教協會第四次代表會議
2013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石家莊市道教協會。英文譯名“SHIJIAZHUANG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JZ.T.A。
第二條 本會是石家莊市道教徒聯合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弘揚道教教義,興辦道教事業,加強道教自身建設,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高舉愛國愛教偉大旗幟,團結全市道教徒,積級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主管部門為石家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登記管理機關為石家莊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依法維護道教徒、道教團體組織、道教活動場所及道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道教信眾,深入調查研究,客觀反映道教組織和道教教徒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加強對憲法、法律、法規和時事政治的學習,提高道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三)依法開展道教教務活動,加強對各縣(市)區道教團體、宮觀的教務指導,協調關係,促進團結,支持各縣(市)區道教團體辦好教務。督導全市道教團體、宮觀搞好管理,加強自身建設,嚴肅戒律,純正道風,學修並進,提高道教徒的整體素質。各縣(市)區道教協會、宮觀和轄區地方其他道教組織有義務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四)繼承和發揚道教優良傳統,支持興辦道教自養事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社會,造福人群,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五)繼承和弘揚道教優秀文化,開展道教學術研究,徵集道教文史資料,編印和流通道教經書、經韻磁帶及光碟;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保護道教文物、建築、古蹟及宮觀環境。
(六)開展同國內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團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加強道教文化交流,促進民族團結,宗教和睦,維護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
(七)加強對各宮觀的財務指導和監督;依法管理全市道教宮觀和團體;組織協調大型的宗教活動。
(八)貫徹執行中國道教協會和河北省道教協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市代表會議,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檔案;
(四)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八條 全市代表會議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批。
第九條 全市代表會議的召開和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條 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市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市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市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本會章程和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
(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五)根據會長提名,選舉秘書長;
(七)行使全市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三)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四)決定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主要負責人;
(五)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三)督促和檢查全市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一屆。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一名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定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常務理事會聘請授予。
第四章 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各宮觀、團體和道教徒捐助的道教事業發展經費;
(三)自養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由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結算和預算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市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全市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市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石家莊市道教協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莊市道教協會第四次代表會議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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