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十大工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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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7〕1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十大工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十大工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切實抓好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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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的意見》,推動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引導支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全面提高質量水平,打造石家莊名片,增強我市製造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家莊市十大工業名牌產品(以下簡稱“十大工業名牌”)是指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定通過的石家莊境內企業生產的品質優良、市場占有率高、市場知名度高、企業信譽好、經濟效益顯著的工業產品。
第三條“十大工業名牌”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業管理部門共同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開展。
第四條“十大工業名牌”每2年評選一次,獎項有效期為4年,期滿後可重新申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審”)負責“十大工業名牌”評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十大工業名牌”評審工作政策;審定評審標準、工作程式;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擬授獎名單。
第六條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負責組織制定“十大工業名牌”具體的評審標準、評審條件、評審程式;建立評審專家庫,聘請和管理評審專家;按“市質評審”要求受理申報材料,組織開展資格審查、評審委託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七條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業管理部門,根據轄區、行業發展情況,有計畫地培育、指導先進企業爭創“十大工業名牌”,促進本轄區、本行業產品質量提升,擴大品牌影響力。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十大工業名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經營主體資格,在石家莊境內註冊取得工商法人營業執照3年以上(含3年),且申報產品的商標須在石家莊區域內註冊。
(二)凡已列入實施行政許可管理及國家強制管理目錄的產品,產品生產企業須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強制認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證、衛生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
(三)近三年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申報:
1.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生產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藝生產的產品;
2.申報產品存在質量監督抽檢質量不合格的;
3.申報產品存在出口檢驗質量不合格的;
4.產品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達標且未有效整改的;
5.產品生產企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九條“十大工業名牌”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是“十大工業名牌”的評審依據,由“市質評辦”借鑑和吸收《河北省名牌產品評價指南》等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制修訂,並報“市質評審”審定。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十條通知公告。每屆“十大工業名牌”評選前,由“市質評辦”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評審公告。
第十一條申報推薦。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或本行業內企業,在自願基礎上,按要求填報《石家莊市十大工業名牌產品申報表》,並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後推薦至“市質評辦”。
第十二條資格審查。“市質評辦”對申報產品的申報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包括現場核查),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產品。
第十三條資料評審。“市質評辦”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具備申報資格的申報產品開展資料評審。
第十四條問卷調查。“市質評辦”根據第三方機構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提出進入問卷調查的候選產品名單,委託第三方機構根據候選產品名單,開展問卷調查,將問卷調查結果計入候選產品綜合得分。
第十五條綜合提名。由“市質評辦”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資料評審和問卷調查結果計算綜合得分,結合行業情況進行排名,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擬授獎推薦名單,提請市質評審審議。
第十六條市質評審審議。市質評審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十大工業名牌”產品評審工作報告及推薦名單。
第十七條公示表彰。市質評辦及時向社會公示本年度經市質評審審議通過的“十大工業名牌”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市質評辦提請市質評審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十大工業名牌”,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十八條對獲得“十大工業名牌”稱號的產品,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對獲獎企業給予20萬元人民幣獎勵。
第十九條獲獎產品有效期滿後,可再次申報“十大工業名牌”,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式與該年度評選要求一致。
第二十條“十大工業名牌”的獎金,主要用於獲獎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創新、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工作優秀員工獎勵、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十大工業名牌”的評選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評選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獲獎產品在有效期內可在其外包裝、廣告上宣傳,並註明獲獎時間。超過有效期後,不得繼續沿用“十大工業名牌”榮譽。
第二十三條獲獎產品生產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名牌建設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引領作用,並且要不斷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二十四條建立對獲獎產品生產企業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市質評辦”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提升。
第二十五條獲獎產品生產企業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所獲“十大工業名牌”獎項,收回獎牌和獎勵資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今後不得申報“十大工業名牌”。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十大工業名牌”榮譽的;
(五)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參與“十大工業名牌”評選的工作人員要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式進行評選;要依法保守有關申報產品的商業秘密。對在評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依據本管理辦法,由“市質評辦”制定“十大工業名牌”的具體評審條件和評審細則,經“市質評審”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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