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發布背景,意見全文,

發布背景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6〕70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3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一、基本原則
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縣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進一步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特困人員提供規範、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政府托底,社會參與。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助以及志願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立足基本,適度保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制定救助供養標準。進一步加強與教育、醫療、住房等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確保特困人員獲得必需的社會保障,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可持續。
二、目標任務
全面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切實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在全市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機制健全、運行規範、標準科學合理、資金渠道通暢、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三、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一)規範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應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護理標準應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可分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健全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救助供養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與全國平均水平同步增長。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要加強對標準制定的統籌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特困人員救助指導標準,研究制定全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規範救助對象範圍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具體認定辦法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規定執行。
(三)規範救助供養內容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過實物或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明確標準,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四)規範審核審批程式
1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了解掌握行政區域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主動幫助其申請。
2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狀況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代表、包村幹部或社區相關人員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根據調查和評議結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全面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抽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公示。嚴格執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審批公示制度。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評議通過後和縣級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後分別進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申請對象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進行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財產情況、保障金額等內容進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於7日。公示在申請對象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嚴禁公示與享受特困供養待遇無關的內容。
6發放。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名冊和擬發供養資金數額清單,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並按月撥付資金,直接支付到個人賬戶。
7終止。特困供養人員死亡或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供養服務機構應在30日內告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經縣級民政部門核准,終止救助供養並予以公示。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五)規範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特困供養人員的私有財產和土地承包經營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其以放棄以上權利作為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條件。
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集中供養。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對智力殘疾或患有精神障礙的特困人員,應指定符合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接收;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六)規範集中供養管理
供養服務機構是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工作主體。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縣(區)級民政部門或鄉(鎮)政府舉辦的,為特困人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鄉(鎮)政府管理其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並接受縣級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供養服務機構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供養服務機構要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可設立醫務室或護理站,提供日常診療服務。供養服務機構的實際供養水平不得低於當地確定的救助供養標準。
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供養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服務人員,原則上服務人員與失能、半失能供養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6,與其他供養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服務人員不足的,應設定社會公益性崗位,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社會工作者。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會同供養服務機構根據不同工作崗位確定社會工作者的具體薪酬,供養服務機構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並落實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重要性,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脫貧攻堅工作,強化政府托底保障的職責,切實把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作為改善民生的大事,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能力建設。
要切實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能力建設,研究制定按照救助供養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充實基層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各類供養服務機構要強化為特困人員服務、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職責和義務,發揮好托底保障作用。對實行公建民營的供養服務機構,當地政府應明確服務要求或採取購買服務等措施,保證和支持其優先滿足特困人員供養需求。加強供養服務人員隊伍建設,提高供養服務水平。
(三)強化資金保障。
縣級政府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適當提高。進一步強化資金保障,規範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確保特困人員供養資金、機構運轉費用落實到位。
(四)做好制度銜接。
各級政府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五)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財政要加強對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民政部門要依法公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條件、辦理流程、供養標準、救助供養對象變動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引導社會參與。
要積極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機制和渠道,為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提供便利條件。鼓勵民眾團體、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