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舉

知情不舉

知情不舉,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向有關組織及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在中國刑法中,此類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刑事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例如,1982年3月,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等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員或者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報案的,按瀆職罪有關條文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情不舉
  • 釋義:知道詳細情況而不說出來
  • 使用範圍:對內懼而不言,對外恐而不說
  • 易於混淆:包庇。(為犯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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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

出處 清·吳璇飛龍全傳》第一回:“我為巡城之職,理宜奏聞;若為朋友之情,匿而不奏,這知情不舉的罪名,亦所不免。”
示例 迨後聽得連自己參劾了,道是通同作弊,~的罪名,就知自己有些不便,鎮日將大門緊關。 ★清·黃小配廿載繁華夢》第三十六回。

法律術語

基本信息

雖未參與犯罪的實施與共謀,但知道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而不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在中國古代的法律中,就有關於知情不舉的規定。例如《秦簡·法律答問》:“夫盜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共謀)殹(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

詳細情況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知情不舉主要有三種情況:
(1)親屬、朋友間的知情不舉,主要懼怕自己的親朋受到追究
(2)罪犯對同案犯人的其它犯罪行為知情不舉,主要怕同夥反過來檢舉自己或遭到報復
(3)一般人的知情不舉,主要是膽小怕事,不負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指出:在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對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員或者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報案和不如實作證的,分別比照刑法第187條、第188條、第190條所規定的瀆職罪處罰”。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權利與舉報義務同時存在,舉報人享有舉報權利的同時,還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都有義務將自己所知悉的情況向檢察機關報告。
隨著我國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更加繁重,同時也需要得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參與和支持,需要更多的更確實的舉報線索,因此,希望公民發現線索,及時舉報,使違法犯罪分子難逃法律的制裁,也盡一份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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