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督導釋義)

督導(督導釋義)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督導在心理學上是指對長期從事心理諮詢工作的心理諮詢師心理治療師的職業化過程的專業指導。

心理督導(supervision)是協助從事心理相關職業人員的提升工作能力與心理素質提升的一種工作模式。是指學習者在有經驗督導者的指導幫助下完成心理工作、提高自身專業水平的過程;心理督導也是心理行業的同行們分享臨床知識、澄清思路、提升技巧的學習過程。由於臨床督導在所有與心理學工作有關的活動中,是最複雜的一環,督導的最總目的是連線科學與實務,臨床督導者不僅要具備心理學的相關知識,更要具備相當的實踐能力和操作技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督導
  • 外文名:supervisor
定義,介紹,心理督導作用,相關關係,督導的目的,督導的設定,意義,內容,督導要素選擇,

定義

心理督導是協助從事心理相關職業人員的提升工作能力與心理素質提升的一種工作模式。維護和促進人的心理健康的過程。其中涉及的核心概念是心理健康。關於健康,聯合國衛生組織有一個定義,即:人的軀體和心理持續的完善狀態。由此可以看出,人的心理持續的完善狀態即是心理健康。但是這一定義對心理學研究仍失之籠統,什麼是“人的心理持續的完善狀態”,還需要進一步界定,大多數心理健康專業人士最後都會從事督導工作。[2]
●臨床心理督導是一種自成一體的干預過程。因此,我們完全可以來分離並描述那些心理督導所獨有的理論基礎,操作技術和存在問題。就像其他的心理干預方法一樣,心理督導實踐也要求實施者進行特定的前期準備。
●在各種不同的心理健康專業,他們在心理督導實踐領域裡的相似性大於差別性,儘管存在不同的專業理論和內容規範,我們仍然可以通過一些核心技能和共同的過程來對心理督導進行描述。這樣,臨床心理督導所包含的主體內容,就比任何一種具體專業(像心理學、諮詢、社會工作、家庭治療、精神病學和精神科護理)的文獻里所定義的督導概念更加廣泛。基於這樣一種假設,我們從多學科的角度出發,對心理健康工作中的臨床心理督導特徵相關的內容和問題進行描述。

介紹

心理諮詢師在從業之初和從業期間,需要定期接受心理督導,這是衡量諮詢師是否合格的標準之一,更是心理諮詢的職業要求。資深有經驗的心理督導師可以幫助初入心理諮詢行業者儘快熟悉並進入工作狀態,可以幫助已經工作過一段時間的心理諮詢工作者進一步提高專業技能和自身心理健康素養。 在國外心理諮詢業較發達的國家,一位心理諮詢師平均1~2周就要接受一次心理督導,價位在150~300美元/小時不等。
國外由於其心理諮詢、心理治療活動開展的歷史比較久,已經建立比較好的督導制度和體系。每一位心理諮詢師、心理治療師都有自己的督導。隨著國內心理諮詢行業的發展以及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從業人員的增加,大家已經認識到心理督導的重要性,並且開始嘗試心理督導的方式。
督導的歷史
根據弗洛伊德每個分析師自己必須被分析的觀點,培訓分析(training analysis)變成了精神分析師的必修課。當時的培訓分析實際上包含現在所說的個人分析與督導兩部分,而且是由一個分析師來完成的。由於臨床督導與個人分析的焦點是不同的,從而使當時那種培訓分析變得越來越困難,於是臨床督導這部分內容就從培訓分析中分離出來,逐漸形成現在這樣的形式:個人分析與督導兩部分,並且分別由二個不同的分析師來完成。
督導的類型
一、根據督導與諮詢師的關係,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上級督導,一是同儕督導。前者是水平高的督導與水平低的諮詢師之間進行的不同級別諮詢師間的督導;後者是同水平、同級別的諮詢師之間的督導。
二、根據時間安排,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全職督導,一類是臨時性督導。前者是一種持續的、持久的、定期的系統督導;後者是短期的、有一定針對性的、間斷的督導。通常諮詢師可以根據各自的不同需要,進行選擇。
三、根據被督者與督導者參與的方式,可以將督導分成三種形式:個人督導,通常指一個督導者與一個學生之間一對一的督導形式;小組督導,是指一個督導者對一組學生的督導;非正式督導,這是相對於有系統設定的師生之間的定期督導而言,通常是在有經驗治療師之間展開的督導過程。其目的是討論特殊案例或困難案例;分享經驗,交流信息,更新知識。在小組督導中,同行間的競爭是其特有的動力問題,也是小組必須解決的問題。
督導的工作重點
督導的工作重點有二種觀點:
傳統的觀點:督導主要是指出學生治療中的錯誤,並展示正確的精神分析技巧。注重學生在治療中對病人問題的潛意識反應。現在的觀點:督導的重點不是去探討學生的問題的潛意識動機,而是去幫助學生覺察自己的問題。至於問題的解決則由學生在自我分析或者個人分析中去完成。
督導範圍
嚴格地說,臨床心理督導的對象是所有的人,包括各種年齡段、處於各種情景下、擁有各種心理素質和水平的人。按照上文所下的定義,臨床心理督導工作的範圍包括對有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礙的人進行矯治,對有心理問題和心理偏常的人進行調適,對沒有心理問題的正常人進行激勵、培養和提升。因此,心理督導的對象包括了心理異常和心理正常的兩大類人,這兩大類人其實就是人口的全部。

心理督導作用

一、促進諮詢師的個人成長
諮詢界有個說法,你自己能走多遠,你才能引領你的咨客(求助者、來訪者)走多遠。因此,諮詢師個人的心理健康水平是很重要的。
二、在諮詢師本人出現心理問題時,幫助其恢復心理健康
心理諮詢、心理治療是一種高壓力職業,且長期接觸不良情緒(有人開玩笑把諮詢師比做垃圾桶),因此諮詢師本人同樣需要心理保健甚至心理治療。
三、有效幫助諮詢師的諮詢技能的提高
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在本質上,是一種經驗科學、是一種基於經驗的藝術,很多諮詢、治療藝術和技巧,從來都不是寫在書本上的,其中的奧妙,很多都是在督導的互動中體現出來。
四、幫助諮詢師,尤其是新入行的諮詢師,及時調整諮詢策略
諮詢師在諮詢過程中往往因為自身的經驗等方面原因,有時會遇到困難,以致諮詢很難繼續進行下去。這時,就需要督導幫助其尋找原因並修正諮詢策略,以更好地幫助咨客獲得成長和改變。

相關關係

1、督導並非簡單地對被督導者提出一些建議與指導,而是一個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充滿情感且複雜的互動過程。這是督導雙方的一個學習聯盟,就像心理治療中的治療聯盟一樣。這個學習聯盟將經受與心理治療中的醫患關係類似的考驗。
2、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的關係常常可以提示治療師與病人之間的關係,反之亦然。正如在治療關係中有移情反移情阻抗等現象一樣,在督導關係中也同樣存在類似問題。
3、被督導者是督導者的同事,而不是他的病人。所以,督導實際上是在一定的限制下進行的,也就是說不可象分析病人那深入,但也不能把被督導者當成一般的同行以滿足自己的交流渴望。
4、督導者應儘量避免在督導中有意或無意地將自己的理論傾向強加給被督導者,使其成為自己的追隨者。

督導的目的

督導師主要的目的是教被督者一些必要的知識與技能以便被督者儘可能好地完成其治療工作。培養被督者在治療環境中去傾聽、去觀察、去理解病人能力;得出結論,並向病人進行解釋的能力。在這個過程中,督導者應努力讓被督者理解、消化教學的內容,而不是單純地模仿督導者。
結合治療的不同階段,督導的目的與重點也不一樣。通常在初始階段,被督導者重在學會帶著漂動的注意去傾聽;學會對病人行為的意義作推論性解釋;學會對病人的焦慮與阻抗進行評估。而在中間階段則主要學習識別移情、阻抗現象;學習如何對病人的症狀與治療中表現來的材料建立一個解釋,並把自己的解釋恰當地傳達給被治療者;第三,則是幫助被督者學會自我分析。在治療的結束階段,工作的重點是幫助被督導識別病人的進步,處理與治療結束有關的問題。
在督導過程中發現,最令被督者苦惱的問題是如何形成一個解釋,並把自己對病情的理解傳達病人。 他們常希望督導者直接告訴他們該如何做。有經驗的督導常要求被督者試著就此作出自己的解釋(explanation),此時,他的語言最清晰、最坦率、最中肯。恰好是最好的分析性解釋(analytic interpretation)。這個過程可以讓被督者明白督導者並沒有“魔法”。在督導中被督者們常常會從天氣、交通、家庭或單位中的事情開始他們談話。通常這些看似無關的事情其實與他們正經歷著的潛意識事情有關。如果督導從此開始切入,常常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同時,會大大增加被督者對處理病人時的信心。

督導的設定

意義

與心理治療的過程一樣,督導過程也應該有相應的設定。這種設定使督導過程具有一種恆定的行為模式或框架,從而保證督導在儘量不受督導雙方態度或其它因素影響的適宜條件下進行。良好而有效的設定有利於發現與督導過程有關的潛意識動機或衝突。藉此可以幫助被督導者覺察 在其心理治療過程中的相似問題。
在設定的安排與執行方面,督導者負有更為重要的責任。督導者遵守設定的行為是對被督導者的最好示範。

內容

時間:每次的時間、間隔等等;
地點:在什麼地方進行督導工作。最好選擇在治療或工作環境。具體地點應由雙方協商。
費用:適當收費,具體數目可由雙方協商。
方式:主要指呈現案例的方式,如錄音、錄象、口述等。

督導要素選擇

督導者的來源與選擇
首先值得說明的是,一個好的督導者不等於一個好治療師,儘管好治療師常常可能是好的督導者。一個合格的督導者最好具有下述條件:
第一、來源於一個合法的權威性心理治療機構或者被權威部門認可的合法的心理治療機構。
第二、督導者本人具有合法的行醫執照。
第三、督導者接受過正規而嚴格的心理治療培訓,具有豐富的臨床工作經驗。其資質應得到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認定。
第四、督導過程與結果得到相關行業的認可。
第五、督導者與被督導者的現實關係不宜過於緊密。最好由被督導者主動挑選督導者。
被督導者的來源與選擇
1、接受過較為系統的心理學理論培訓。
2、在合法的心理治療機構從事與心理治療相關的工作,能合法地與病人建立治療關係。
3、具有接受督導的主觀願望,並自行選擇督導者。否則,可由所工作的單位決定督導事宜。
被督導的案例的選擇
被督導的案例最好由被督導者自行挑選,其具體條件是:
1、被督導者自己治療的案例。
2、有治療過程的錄音或錄象資料以供督導時分析使用。
3、最好選擇治療仍然在進行的案例,以便將督導的經驗反饋到治療之中。
4、督導的具體目的不同,所選擇的案例會有所不同。如不同的治療階段、不同類型的問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