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會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預備立憲,於各省籌設咨議局。民國初正式成立省議會,為一省的諮詢和立法機關,有權制定省內法律、法令,及選舉都督、省長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議會
  • 時間: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
  • 背景:清政府預備立憲
  • 做法:各省籌設咨議局
詳情
"省議會"為全省"立法機關"。具有下列職權:決議有關人民權力義務的省單行法規及省預算和審議省決算的審核報告;議決省財產的處理,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以及"省政府"提議的事項;並接受人民請願等。"省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由省民選舉產生。"省議員"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連任。在機構上,"省議會"有"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議長"除在開會期間擔任主席外,還對外代表"議會",會內一般行政也由"議長"指揮外,還對外代表"議會",會內一般行政也由"議長"指揮監督。"省議會"中負責處理行政事務者,除"議長"、"副議長"外,還有秘書處各職員。秘書處設秘書長,接受"議長"命令,掌握秘書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省議會"開會時,"省政府省長"有向"省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省議員"有向"省長"及其各廳、處、局、會首長質詢之權。"省議會"開會時,"省政府省長"、秘書長、各廳、處、局、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均得列席。"省議會"議決案函送"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對"省議會"決議案應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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