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統籌運作解決城鎮普通中國小大班額問題棚戶區改造等項目貸款操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承接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及郵政儲蓄銀行解決城鎮普通中國小大班額問題(以下簡稱“大班額”)、棚戶區改造等項目貸款,規範項目組織及融資工作流程,根據相關銀行政策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由山東省財金髮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財金公司”)作為運作主體,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模式,承接相關銀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支持全省(不含青島)大班額、棚戶區改造等項目融資工作。
第三條 相關銀行大班額、棚戶區改造等項目貸款,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原則,貸款資金使用嚴格遵守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封閉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資金用於支持全省大班額、棚戶區改造等項目建設。
第五條 省級統籌運作項目基本要求
(一)項目已列入省級規劃或計畫;
(二)地方政府具有較強的財政實力和合理的負債水平,符合相關銀行政府購買服務貸款準入要求;
(三)地方財政部門出具政府購買服務協定項下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批准的預算或預算調整方案的證明檔案;
(四)項目立項、規劃、環評、用地、施工等手續的審批、核准或備案合法完備;
(五)項目資本金由市縣政府及時足額籌措到位,前期已投入項目建設資金可認定為資本金,以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為準。其餘貨幣資本金匯劃至省財金公司賬戶;
(六)項目公司及項目業主須為國有獨資或者控股公司;
(七)項目種類須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八)項目已獲得省財政廳融資批覆;
(九)符合相關銀行要求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
第六條 經市政府授權,市級業務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的購買主體。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將項目列入政府購買服務計畫,按照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及省財政廳《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嚴格履行合法程式,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八條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發起政府採購程式後,省財金公司與各市政府推薦的項目公司簽訂《合作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聯合參與政府採購,項目公司按要求準備有關資料。
第九條 省財金公司、項目公司通過政府採購程式後,與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協定》,明確協定項下各子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總額、服務明細、資金支付方式及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逐年列入預算,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批覆後,向省財金公司出具檔案予以說明。
第四章 貸款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公司或項目業主負責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辦理立項、規劃、土地、環評等審批手續,項目公司匯總收集相關資料後報送相關銀行業務經辦行(以下簡稱“貸款行”)。
第十二條 貸款行初審後將相關資料報送省分行(或業務主管行),項目公司同時將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省財金公司。省分行(或業務主管行)對相關項目進行篩選,確定可運作的貸款項目,並與省財金公司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三條 省財金公司向貸款行提交借款申請及其他申報材料,貸款資金全額以政府購買服務所形成的應收賬款提供質押擔保。
第十四條 貸款行制定貸款方案,上報省分行(或業務主管行)。省分行(或業務主管行)牽頭組織對政府購買服務協定項下的各子項目分別進行調查評估,並按規定辦理貸款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省財金公司與貸款行簽訂《借款契約》《應收賬款質押契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定》等協定。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公司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轉包,項目公司可通過分包形式確定項目業主,組織所屬縣(市、區)子項目實施,並履行必要程式。
第十七條 項目公司或項目業主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合規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十八條 省財金公司、市財政局、項目公司、貸款行共同簽訂《項目貸款資金監管協定》;縣(市、區)範圍內子項目,由縣財政局、項目業主、貸款行簽訂《項目貸款資金監管協定》。
第六章 貸款及項目資本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省財金公司、項目公司、項目業主及主要施工企業、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單位在貸款行開立結算賬戶,用於發放、支付、核算項目貸款和資本金。
第二十條 貸款發放與支付
(一)項目公司和項目業主根據工程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提供施工契約、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由施工監理單位核實、簽章確認,經同級財政部門、貸款行審核後逐級報省財金公司。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招投標材料、施工契約、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收據)、轉賬(電匯)憑證、監理報告等支付資料。
(二)省財金公司向貸款行遞交貸款發放申請、借款借據及相關銀行結算單證。貸款行按照發放條件落實情況發放貸款至省財金公司賬戶,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劃轉至項目公司和項目業主賬戶。
(三)貸款行按照受託支付相關要求,將貸款資金支付至施工企業、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單位賬戶。
(四)貸款資金支付符合金融監管部門和相關銀行自主支付要求的,可辦理自主支付。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本金使用
(一)項目資本金與貸款同比例到位,並先於貸款投入項目。
(二)項目公司根據工程進度提出貨幣資本金撥付申請,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提交省財金公司。省財金公司於當日向貸款行提交劃款憑證,貸款行劃轉貨幣資本金至項目公司賬戶,貸款行監管項目資本金使用。
第七章 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協定足額安排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協定約定時限,按時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撥付到項目公司或項目業主開立的相關資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履行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職能,督促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並按時撥付。
第八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五條 項目公司或項目業主在本息到期日前5個工作日,將還款資金逐級匯劃至省財金公司在貸款行開立的還款資金歸集賬戶。
第二十六條 省財金公司在本息到期日前5個工作日,保證還款資金足額到位,並向貸款行安排還款。
第二十七條 貸款行按照貸後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製定貸後管理方案,做好項目建設資金、項目還貸資金等貸後管理工作。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公司實施合併、分立、改制、破產等對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應事先徵得省財金公司和貸款行同意。
第二十九條 省財金公司、項目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和相關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公司應及時編制工程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評審或審計部門審計。未經評審或審計的項目,不得辦理竣工決算。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一)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嚴重損失浪費的。
第三十二條 如違反相關約定,貸款行及省財金公司有權停止對該項目的融資支持,並收回貸款資金。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參照市級模式運作。
第三十四條 本指南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指南自2016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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