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

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

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是北京市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
  • 外文名:PhasechangematerialScienceandTechnologyCommittee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名稱為: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
英文譯名:(PhasechangematerialScienceandTechnologyCommittee)。
本協會是中國新材料技術協會二級分會,是從事相變材料生產企業和積極從事相關技術研究的專業人士,為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和維護行業利益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常青園路83號格林綠色

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為:本協會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為維護本行業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利益,做好協調、信息的收集和傳遞、服務、自律等工作,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成為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公眾之間的橋樑,增進社會公共利益。

協會章程

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
英文譯名:(PhasechangematerialScienceandTechnologyCommittee)。
第二條本協會是中國新材料技術協會二級分會,是從事相變材料生產企業和積極從事相關技術研究的專業人士,為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和維護行業利益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為:
本協會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為維護本行業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利益,做好協調、信息的收集和傳遞、服務、自律等工作,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成為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公眾之間的橋樑,增進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常青園路83號格林綠色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相變材料科技委員會的業務工作範圍和職責為:
1.定期開展行業統計、調查、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和服務。
2.指導、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3.組織行業會展、招商,經有關部門同意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提升相變材料企業在國際、國內影響;
4.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經濟組織、本行業與政府部門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5.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產品標準及行業技術規範;
6.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對行業內違反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進行惡性競爭的行為採取通報、警告、經濟制裁、除名等行業懲戒措施。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7.代表行業內的企業,在產品質量、銷售等方面的國內外法律訴訟中提供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個人)。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工商登記合法經營、生產的相變材料企事業單位。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紀守法,合法經營。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在協會的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影響和發展前途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協會秘書處登記會員名冊並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有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服務和信息的權利。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5.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個人、團體)。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交納有關報表。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3.會員除名;
4.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5.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6.決定終止事宜;
7.制定會費標準;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議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經半數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2.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秘書長為本社團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立監事一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個體、團體)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須在理事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3年10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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