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權

相對權

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主體必須通過特定義務人的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權就是一種相對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對權
  • 外文名:relative rights
  • 權利: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
  • 性質:義務人特定的權利
簡介,概述,

簡介

一、相對權:
1、依據權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
有權、人身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
,因此又稱為對世權。
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頁。――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頁。
2、私權以其效力所及之範圍為標準而分類,可分為絕對權及相對權。
絕對權者,對於一般人請求其不作為之權利也。舉凡人格權、身份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皆屬之。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而其特色,則在義務人之不一定,與權利本質在於不行為。
相對權者,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之權利也。例如債權是。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之行為,而其特色,則在義務人為一定,與權利本質在請求為一定行為。雖然,在從來區別絕對權及相對權者,多謂絕對權乃一般人負有不得侵害其權利之義務之權利,故稱前者為對世權,後者為對人權。不知縱屬相對權,一般人亦負有不得侵害其權利之義務,此種區別,殊欠充實。但應注意者,在相對權,一般人雖負有不得侵害其權利之義務,然此義務之存在,乃相對權之結果,而非相對之本質;反之在絕對權,其一般的義務之存在,則為絕對權之本質,而非絕對權之結果耳。――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1頁。

概述

3、民事權利依權利人對抗義務人的範圍,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的一般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因而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均屬絕對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因而又稱為對世權。相對人的權利只有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上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頁。
4、 依權利的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人身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等屬於絕對權。絕對權有兩個特徵:一是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自己可以直接實現其權利;二是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稱對世權。
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債權屬於相對權。相對權有兩個特徵:一是權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實現其權利,必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其權利才能實現;二是只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該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稱對人權。
傳統學說認為對債權人的權利也不得侵害,但在債權遭受第三人侵害時,債權人不能直接對抗侵害人,只能在事後請求侵害人承擔責任。後來學說上有所改變,即在一定情況下(需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債權受到第三人侵害時,債權人可以之間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頁。
5、 權利效力所及之範圍,謂為權利內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對抗之人範圍也。基於此範圍,普通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有謂之為對抗一般人之權利,而相對權為對抗特定人之權利。有謂相對權為要求特定人之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絕對權為要求一般人不行為之權利。亦有稱之為對世權與對人權。通說謂人格權、物權、繼承權為絕對權,債權為相對權。然此類分類不甚徹底。要之,絕對權相對權之分類,可歸納如下:或以義務人為標準,而分為有直接義務人之權利,有間接義務人之權利,有直接義務人與間接義務人之權利,有全無義務人之權利。或以性質為標準,而分為有不可侵犯性與排他性之權利,有隻有不可侵性之權利。――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頁。
6、以效力所及的範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所謂絕對權,指得對一切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指僅得對特定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人權。但新近學說有否認絕對權與相對權區別之趨勢,主張債權於受第三人侵害時 ,亦可向之主張損害賠償。因此認為債權亦有對世性。……本書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應當維持。――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3頁。
7、權利以其效力所及的範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得權利,如債權。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故又稱為對世權。――王澤
鑒《民法總則》(增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頁。
8、依權利效力所及之範圍,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系指,在不違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權利的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每個人均尊重其權利,並得向任何人主張。支配權皆是絕對權,如物之所有權。故物之所有權人在其所有物遭無權占有或侵奪時,得索回其物,並可對任何影響其享用所有權者(台灣地區民法第767條)。
相對權系指,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權利之效力也僅及於特定人者。典型的例子是債權。物權化的債權-混合形態之權利:在前述兩種典型的形態之外,尚有所謂混合形態的權利misch-formen,例如由於對土地之預告登記,而使債權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種買賣不破租賃原則Kauf bricht nicht Miete,使行動物權在一定條件下,有對抗第三人(買受人)之效果。不過此種混合形態的權利系屬例外,對於絕對權與相對權分類的原則性意義並無變更,而(台灣)民法第二編債編與第三編物權編的區分,仍以此區別為基礎。―-黃立《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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