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引

2013年10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工商直字〔2013〕165號印發《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引》。該《指引》分總則、法律社會責任、經濟社會責任、道德社會責任、直銷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附則6章4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引
  • 文號:工商直字〔2013〕165號
  • 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時間:2013年10月22日
通知內容,指引,

通知內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3〕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範引導直銷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直銷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總局研究制定了《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直銷企業學習,加強對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政指導,及時督導檢查。
2013年10月22日

指引

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引導直銷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直銷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獲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直銷經營許可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以下簡稱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應加強對其所屬的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直銷員、經銷商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指導。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責任是指直銷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對企業員工、直銷員、供應商、消費者、政府、社會等利益相關者所承擔的法律、經濟與道德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直銷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法律社會責任。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積極維護消費者、直銷員、員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經濟社會責任。營造公平、安全、穩定的行業競爭秩序,以優質的專業經營,持續為股東、員工、直銷員和社會公眾創造經濟價值。
(三)道德社會責任。提倡公益慈善,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支持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支持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直銷企業應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嚴格自律,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五條 直銷企業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經營理念,建設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文化,服務創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政指導,及時督導檢查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促進直銷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第二章 法律社會責任
第七條 企業直銷經營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應符合《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企業應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直銷企業有關《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直銷企業要及時依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程式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第九條 直銷員招募主體、招募宣傳應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招募法律、法規禁止的人員。
第十條 直銷企業與招募的直銷員應簽訂推銷契約,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契約的人員從事直銷活動。直銷企業應尊重並保障直銷員的解約權。
第十一條 直銷企業要嚴格依據《直銷管理條例》、《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對擬招募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並在考試合格後頒發直銷員證。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直銷企業在與直銷員或擬招募為直銷員的接觸中,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或者不公平的招募手段。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提供給擬招募為直銷員關於直銷前景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直銷企業不得向擬招募為直銷員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者不能實現的許諾。
直銷企業不得以欺騙性的方式向任何擬招募為直銷員展示銷售機會的優勢。
第十四條 直銷員報酬應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應當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的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退換貨制度,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與直銷員,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履行退換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六條 保證金的存繳和使用要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要求。保證金數額根據直銷企業直銷產品銷售收入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直銷企業服務網點設立及建設要符合法規、規章的要求。服務網點發揮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功能性作用。
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的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進行信息報備、披露。
第十九條 直銷企業要切實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直銷員的合法權益,防止侵犯消費者、直銷員合法權益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條 直銷企業的直銷產品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要告知消費者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要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第二十一條 直銷企業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二條 直銷企業、經銷商、直銷員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不得強制交易。
第二十三條 直銷員的推銷活動應符合《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直銷產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直銷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直銷企業、直銷員必須出具。
第二十五條 直銷企業不得從事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
直銷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其直銷員、經銷商及其他有關的商業合作者從事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 經濟社會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直銷企業應積極提高經營效益,努力創造優良的經濟效益。
第二十七條 直銷企業應加強管理,規範直銷經營行為,開展公平競爭,維護直銷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直銷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誠實守信地訂立、履行契約義務。
第二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完善公司自我約束機構,嚴格自律,安全穩健經營。
第三十條 直銷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構建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員工各項合法權益,促進員工全面發展。
第三十一條 直銷企業應重視消費者、直銷員的權益保障,有效提示風險,恰當披露信息,公平對待消費者、直銷員,加強客戶投訴管理,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應加強對服務網點的管理。製作統一的服務網點標識標牌,於服務網點顯著位置懸掛服務網點標識標牌、張貼直銷管理法律法規和直銷產品退換貨等制度。服務網點應當設立直銷產品展示區,供消費者、直銷員參觀查看。
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加強對直銷人員、銷售區域的科學管理,保持行業的相對穩定,進而維護社會穩定。一旦發現不穩定的苗頭要採取必要措施,使問題處於可控之中。
第三十四條 直銷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應當培養行銷人員對社會的感恩意識,提升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感,增強規範經營的自覺性。
第三十五條 直銷企業要制定適中的激勵制度,給經銷商定的指標不能過高,防止因過高而導致囤貨,引起問題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直銷企業應充分認識傳銷的危害性,防止傳銷組織打著“重組”、“戰略合作”等旗號,向直銷企業靠攏。嚴禁為了業績,默認傳銷團隊的滲透,決不允許傳銷組織和人員參與直銷企業經營與管理。
第四章 道德社會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直銷企業應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重視環境和生態保護,合理利用和開發資源,通過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三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做好污染預防和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
第三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根據自身戰略規劃和發展需求,在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的同時,創造更多的工作崗位,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四十條 直銷企業應當積極投身社會公益事業,自覺履行企業公民義務,努力打造責任企業的良好形象。可通過設立慈善基金、互助基金等形式,開展對困難職工和弱勢群體的慈善關懷,參與災區援建、愛心奉獻、志願服務等活動,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十一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積極參與社區建設,鼓勵員工、直銷員、經銷商志願服務社會。
第四十二條 直銷企業必須認真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關注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對本企業的評論,及時採取採取應對措施,傳遞正能量。
第五章 直銷企業社會責任管理
第四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深化對企業倫理化經營的認識,將社會責任融入到發展戰略、治理結構、企業文化和業務流程中,在組織層面建立相應的決策與執行機構。依託戰略、組織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長效機制。
第四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管理,形成包括制定計畫、實施計畫、跟蹤檢查、期末評估、發布報告等環節在內的流程化管理機制,提升企業決策水平,努力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日常經營的有機結合。
第四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建立內外部評估機制,定期評估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包括直銷等核心業務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並將企業社會責任評估與改善內部管理相結合,提升經營管理績效。
第四十六條 直銷企業因違反社會責任對股東、員工、消費者、直銷員、社區等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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