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調控

國家運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企業行為進行的調節與控制。直接調控是巨觀調控的一種方式。直接巨觀調控的實質是一種限制微觀經濟主體的自主性和市場機制自發作用的調控方式。

在直接調控中,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立法和司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控制、指導、規範和監督,它具有強制性、嚴密的剛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反覆的適用性和較大的穩定性;行政手段是國家憑藉上下級之間的權威和服從關係,按照行政系統,運用行政命令、指示等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控制和管理,它具有強制性、簡捷性和相對的穩定性、連續性。以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為主對企業行為進行直接調控,容易產生如下弊端:①導致經濟活動機械地適應行政系統,造成行政機構和企業職責不分。②造成機構重疊,周轉層次增多,公文長途旅行,經濟效率低下,官僚主義盛行。③造成人為的經濟分割和經濟封鎖,束縛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是,直接調控並不可以取消,它在一定的領域如公共事業、公用產品部門、文化教育領域等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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