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氏蘭草案

盧氏蘭草案

2016年4月22日,秦運換在盧氏縣徐家灣鄉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採挖蘭草(蕙蘭)一叢三株,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

2016年10月27日,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秦運換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秦運換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8年11月8日,盧氏縣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無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氏蘭草案
  • 時間:20 16年4月22日
  • 地點:河南省盧氏縣
  • 被告人: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
案件經過,案件審理,案件問答,

案件經過

2016年4月22日,秦運換在盧氏縣徐家灣鄉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採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經河南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秦運換非法採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案件審理

2016年10月27日,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秦運換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盧氏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秦運換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秦運換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秦運換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宣告緩刑。遂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秦運換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未抗訴、抗訴,該判決生效。此前,另三名原審被告人秦帥、黃海峰、肖金山也因類似的事實、同樣的罪名被盧氏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後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四人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經再審查明,現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未將蕙蘭列入其中,即蕙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只有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才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盧氏縣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該4起案件,並作出無罪判決。
2018年11月8日,盧氏縣人民法院對4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經評議後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分別被宣告無罪。

案件問答

最高法就本案答記者問
1。問:2016年12月22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以原審被告人秦運換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本案被宣告無罪。請問,當時錯判的原因是什麼?
答:非常感謝社會公眾和媒體朋友們對本案的持續關注。在2017年4月份,我們就作出過承諾,要組織人員認真研究蘭草案,回應輿論關切。今天,我們宣告秦運換等四位當事人無罪,就是履行當初的承諾,以坦誠的姿態承認自己的錯誤,以公開的方式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我們認為,發生錯判的主要原因,在於對蕙蘭是否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存在認識上的錯誤。
我國關於植物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經歷了一個複雜而漫長的過程。我國在1980年12月25日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該公約自1981年4 月8日在我國生效,蕙蘭屬於《公約》附錄二中所列植物物種。國務院於1996年9月3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植物有關的國際公約與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規定。1999 年9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並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發布實施《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蕙蘭不在該批名錄之中。據此,可以認為,我國認定《華盛頓公約》中規定的蕙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我國刑法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罪刑法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進行了解釋,明確了重點保護植物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為準。而本案涉及的罪名,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是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生效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中增加的,故該罪的保護對象,應根據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予以認定。
總的來說,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涉及對我國現行刑法、國際條約、司法解釋、國務院行政法規等理解適用問題。有關辦案人員在法律適用上把握不準,出現了錯誤。經原審被告人申訴,我們發現了這個問題,故依法予以糾正。
2。問:秦運換等四人被宣告無罪後,關於他們已經繳納的罰金和國家賠償問題,法院準備怎樣處理?
答:案件再審宣判後,盧氏法院會安排人員第一時間向各原審被告人退還已經繳納的罰金。另外關於國家賠償問題,盧氏法院將嚴格依法處理。
3。問:據我們了解,盧氏法院近年來判決的蘭草案件不止這4起,我想問一下,對於其他案件,盧氏法院將如何處理?
答:保護野生植物資源固然重要,但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有效保護人權、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為重要。既然蕙蘭尚未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列植物物種作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缺乏依據,就應當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改判原審被告人無罪。對其他因採伐蕙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我們將儘快啟動再審程式,嚴格依法作出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