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宗健,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人。2025年12月,因其負責的分公司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網際網路行銷業務管理等方面存在違規問題,深圳證監局認定盧宗健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2025年12月26日,深圳證監局依據相關法規,決定對盧宗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宗健
- 職務:分公司負責人
- 就職企業: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職務信息,違規事件,監管措施,申訴與訴訟,
職務信息
盧宗健是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人。2025年12月26日,因其任職期間分公司存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網際網路行銷業務管理不完善等問題,深圳證監局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違規事件
2025年12月26日,深圳證監局因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違規問題,對時任分公司負責人盧宗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經查,該分公司存在個別客戶經理指導客戶填寫風險測評問卷、對客戶回訪管理不到位、對網際網路行銷第三方合作機構盡調不充分等問題,反映出分公司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網際網路行銷業務管理及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盧宗健作為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監管措施
2025年12月26日,深圳證監局因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網際網路行銷業務管理及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決定對分公司負責人盧宗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盧宗健作為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監管依據包括《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
申訴與訴訟
如對上述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該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