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政官,一譯督辦。17世紀前期法國黎塞留政府為加強中央集權而派往地方的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免,直接向國務會議負責,主要職責是監督地方司法、治安和財政。初為欽差,路易十五時成為常設官員,由國王任免。擁有廣泛權力,可審判民事、刑事案件,撤換法官,組織特別法庭,改組市政府,鎮壓盜匪,徵稅,召集軍隊。初從非貴族人員中選派,作為專制王權的工具常與抗拒中央集權的地方豪紳發生衝突,與地方高等法院也有不和。福隆德運動期間被取消,後又恢復,1689年時每個財政區都設有監政官。18世紀後由貴族中選派,漸趨腐敗。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時,全國共有三十三名監政官。後被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