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書

盜版書

盜版書即翻版書,指非經原作者或原出版商出版的未經授權的書。盜版書一般封面色彩鮮艷,字跡混濁,封面用紙較薄,膠印的膠水外溢。盜版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判斷,盜版書的危害眾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版書
  • 存在危害:不尊重著作權,危害國家利益
  • 特徵:字跡混濁,封面用紙較薄,膠水外溢
  • 判斷方法:目測封面,審核正文等
  • 相關對策:出台政策
判斷方法,目測封面,審核正文,細看著作權頁,積累經驗,出現之因,暴發心理的驅動,貪圖便宜,管理不力,出版社措施不力,輿論配合不力,危害,危害出版社和國家利益,危害作者利益,危害讀者利益,擾亂了書刊市場,對策措施,古代盜版,聯合抵制,美國盜版書祖師爺,

判斷方法

目測封面

先看封面,可以從色澤,清晰度,封面用紙質量、書的用紙質量,書本的裝訂等方面觀察。具體來說,盜版書一般封面色彩鮮艷,字跡混濁,封面用紙較薄,膠印的膠水外溢,精裝本的可能缺少堵頭布(堵頭布:絲棉質長條布類,一頭有圓狀緊織壠條。粘於書脊的兩端,保護書脊切口,增加書的美觀。)或者無前後環襯
再看封底是否有條形碼和定價,沒有條形碼的肯定就是盜版書了。(特殊情況看下面)
盜版書

審核正文

當然了,大家都知道隨手翻開一頁,細細讀上一段,如果發現多處錯別字,基本就可以判斷你手上的這本書是盜版書了。這是大多數人都在用的辨別盜版書的方法,也是最直觀的方法。
其實還有很多方面的。例如章節標題的字號是否統一,字跡是否清晰,書芯用紙是否薄得可疑(一般書籍除字典和藝術書之外,書芯多採用55克左右的書寫紙。)還有一些影印的盜版書雖然沒有錯別字,但難免存在排版上的疏密不一致,或者天頭地腳距離不統一等現象。當然盜版書中有一種叫做高仿,單看內容和印刷和正版書是一模一樣,這種書一般是不會在市面上流行的,書商會給各大培訓直接供應。

細看著作權頁

著作權頁一般在扉頁背面,也有在正文最後的,印有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比較簡單的是查看著作權頁上的國際標準書號ISBN和封底條形碼上方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般就是盜版的。還有的劣質盜版書乾脆就沒有著作權頁的。排除一套書分幾冊的著作權頁在第一冊條形碼在最後一冊或同在最後一冊的情況,但這個時候這套書必定是同一書名、書號(ISBN)。

積累經驗

這裡的積累經驗指關於著作權方面的經驗。很多盜版書盜用內蒙古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之類偏遠信息不易傳達的出版社之名。實際上,這些出版社一般只出版一些由漢語翻譯為少數民族語的書籍,而且由於文化相對落後,出書總類是很有限的。看到這些出版社的名著啦箴言妙語啦,你就格外小心了。
盜版書商懂得版權資訊的不多,常常出現盜版一套書用了幾家出版社的名號。還有一整套不同書名的書用了同一書號,這些書即使不是盜版書,也是違法的。

出現之因

暴發心理的驅動

有的書商生意越做越大,膽子也越來越大,貪慾薰心,利令智昏,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由於盜版書
定價低、折扣大,所以對集體、個體經營者有誘惑力;他們明知是盜版書,但為了謀取高利潤,財迷心竅,知法犯法,經銷盜版書。當然也不排除個別書刊經營者上當受騙。

貪圖便宜

盜版書價格一般低廉,有些還可以議價、殺價,這些對一般讀者具有吸引力。有些讀者即使知道是盜版書,但限於財力,也有可能購買;有的還自我安慰道:只要能看, 質量差點何妨。

管理不力

有些執法管理部門對書刊市場缺乏系統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沒有防患於未然的防範措施,就像滅火隊一樣,哪裡著火哪裡撲,未能釜底抽薪,斬草除根。此外,對盜版者懲罰不力,僅收繳罰款而已;因為懲罰不重,使其心存僥倖,一有時機,又捲土重來,故會重演。當然,法規不健全、操作性不強也是原因之一。

出版社措施不力

被侵害的出版社有的對盜版書掉以輕心,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如有的暢銷書初版印數太少,不能滿足書刊市場;出版社既沒有及時再版再印,也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以致盜版書在一段時間內搶占了書刊市場,相當一段時間後,有關部門才發現再查處,但為時已晚,查而難禁。

輿論配合不力

新聞媒介對於盜版書的特徵、辨別、危害等有關知識宣傳介紹不夠,致使盜版書有機可乘,招搖撞騙,許多讀者讀後才大呼上當。此外,新聞媒介對盜版書的侵害行為討伐不力,致使許多讀者對盜版書不以為患,有的人發現盜版書也裝作沒看見,懶得管“閒事”,甚至出版管理部門的某人也說:盜版書又不是黃黑之類的有害出版物,你能把人家怎么樣?

危害

危害出版社和國家利益

使大量應該上交國家的利稅流入盜版者或經營盜版書的書商口袋裡,同時給出版社和國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危害作者利益

盜版者絕無給作者打招呼,送樣書,付稿費之先例,嚴重損害了作者的著作權。盜版書的粗製濫造、錯誤
百出也使作品受到拈污。
有一部暢銷書,直接標明印刷廠的版本數已有百餘萬冊,而盜版書各省都是至少兩種以上,在四川就發現了7種盜版本。有的印得極其糟糕。有了解情況的書商估計該書正版、盜版已達五六百萬。如此巨量的盜版本給作者帶來的物質利益損害和精神名譽的影響無疑是巨矢的,難以彌補的。

危害讀者利益

視讀者為上帝是合法經營者的宗旨。而製作販售盜版書的非法經營者則視讀者為牟取暴利的對象。盜版書本來進價就低,但他們不以為足,一旦市場吃緊,便趁機擅自抬高書價。某暢銷書緊俏時售價上漲二倍、三倍,甚至五六倍。有的雖未提價,卻變換手法坑害讀者,如搭配賣不出去的舊書,不開發票等等。這種現象至今時有發生, 讀者被書商無情地宰割著。

擾亂了書刊市場

說穿了,盜版書就是假冒偽劣產品,它以低廉的價格,較大的折扣或回扣,以及非法的經營手段,嚴重地沖
擊了優秀書刊的合法經營,擾亂了書刊市場的秩序。

對策措施

首先,提高社會各界對盜版書危害性的認識,增強人民民眾抵制盜版書的自覺性,培養廣大讀者對盜版書的鑑別力。新聞媒介和書刊應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引導,從輿論上使盜版書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無藏身之地。
其次,要堵源截流。對於那些能量,膽子大,有“前科”的書商要嚴加監督;要從印刷廠入手,將盜版書堵絕於印廠之外;要對集、個體書店、書攤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經常性的檢查,一旦發現苗頭,即消滅於萌芽狀態;對於上市的盜版書,要迅速收繳查封,嚴加懲辦,並順藤摸瓜,直搗老窩,一網打盡。
第三,管理部門要制定切實有效的法規,加強管理力量,提高管理人員紊質。必要時:臨時抽調力量或與有關部門攜手共管,一抓到底。
第四,出版社除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外,還應及時滿足書刊市場需要,使盜版書無機可乘。要和作者及各地發行部門、市場管理部門和著作權代理部門聯合起來,協同作戰。對於盜版書僅查封或罰款了事,而出版社和作者的損失卻未妥善處理。
第五,作者要勇於維護自己的權利。建議我們的作家聯合起來,成立作家權益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發表宣言,撰寫文章,發揮自身的優勢,並和新聞出版、著作權、法律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討伐盜版書的製作經營者,使盜版書難以生存,直至滅絕,從而促進和保障文化出版事業的發展。
正規渠道買書(這是大陸拒絕盜版圖書的唯一主力)
在書城或者品牌民營書店,和知名在網圖書網站買書,你就大可放心了。
有些出版社也有採用了一些防盜版的措施,如雷射防偽標誌,書名凸印,扉頁水印,間插彩頁等。

古代盜版

“盜版書”即是未得到作者和原出版社的同意,私自將原書翻印。
說起“盜版書”,倒不是今人所發明。瀏覽一下中國的古籍,我們的老祖宗在幾百年前就開始幹這一行當。古人重視宋版書,所以常見的盜版方式是把元版書或明版書“著作權頁”上的“牌記”(也稱之為“木記”)挖掉,重新刻上有宋代年號的“牌記”,內容則一字不改,讓人誤以為是宋版書,以便高價出售。
另一種常見的“盜版書”是擅自更改書名或作者,內容則改變不多,有的隻字不改。元代劉應李編的《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大全》,是一部記載各種應酬的文字的書,有些類似“套用文大全”。由於這類書籍實用性較強,因此銷路頗好,於是不少書坊都爭相盜版,他們有的採取亂改書名、卷數的辦法,這部書原有145卷,流傳的元刊本和明刊本,有的變成194卷,也有的改為98卷或134卷。書名有的改為《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也有簡稱《翰墨大全》的。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盜版書”,原因也很簡單,無非是為了賺錢——從這一點上說,古今的“盜版書”大致是一樣的。

聯合抵制

法律出版社聯合京版反盜版聯盟成員召開“制止網路銷售盜版圖書研討會”,各家出版機構藉此希望儘快消除盜版書網上泛濫之勢,維護出版單位的合法權益。
據法律社相關負責人介紹,《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三卷本,定價300元)2011年5月21日正式上市。就在新書上市不到一周時間,法律社就發現在淘寶網、騰訊拍拍網新浪愛問網等網站有大量該書的盜版書銷售以及網路提供免費或付費下載本書電子版的情況。據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10日,淘寶網已售出9000餘套盜版司法考試用書。
依此數據,僅此書就造成法律社損失270餘萬碼洋。同樣的遭遇也讓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苦不堪言,建築類教材是建工社的重點圖書,一直以來該類圖書的盜版在圖書市場上層出不窮,給出版社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從法律社方面得知,該社與淘寶網已多次交涉,淘寶網一方面表示願意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解決盜版圖書問題,致使盜版的《2011年國家考試輔導用書》(三卷本)仍然繼續銷售。
對於此事件,法律社已經發表嚴正聲明:該書的銷售結算折扣由法律出版社統一制定。凡在網路上以低於7.0折銷售的,都可以認定為經營盜版圖書商戶。在淘寶網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之前,法律社在本社網站中公布淘寶網站中的侵權行為,並將不定時更新公布,並在網站上添加淘寶網涉及法律出版社的盜版圖書連結,以及設定淘寶網中盜版圖書統計功能。
出於同樣的目的,2011年6月16日,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中國計畫出版社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聯合召開了“打擊盜版、依法經營、誠信合作——規範建築圖書市場工作會議”,並邀請建築圖書銷售單位負責人參加,雙方經過討論和協商簽署誠信合作協定書。建工社、計畫社、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在會上提出簽署社店“誠信合作協定書”的倡議得到大家的回響。另外,還提出三家統一發行系統信息平台,實行年檢、評估制度等辦法來規範加強建築圖書市場建設。
建工社表示,為了打擊盜版圖書,出版社會給讀者提供網上售後增值服務等,這些服務都是購買盜版書無法享受到的,希望以此能夠使得更多的讀者購買正版書。

美國盜版書祖師爺

在美國還未崛起成為全球霸主之前為了提升全民教育與文化素養,美國曾是盜版商的樂園,並催生了以外國暢銷書為目標的“圖書獵人”。
紐約的運河街和百老匯街號稱紐約的“秀水街”,在美國的知名度不下於華爾街,因為這裡是美國盜版商品的大本營。
在美國版“秀水街”,許多賣盜版的小店會僱人拉客。這些小店一層都是廉價的旅遊紀念品,可地下室卻別有洞天,狹窄的樓梯上擠滿了顧客,簡易的櫃檯里則擺滿了各種的盜版影碟,包括正在公映的《變形金剛II》,而電影公司要在公映結束幾個月後才會發行正版的影碟。還有大量盜版CD,包括尚未公開發行的最新說唱專輯。正版要250美元左右的電腦軟體在這裡只要20到25美元;盜版CD只要6美元左右。
一位叫迪亞諾的澳大利亞小伙在這裡買到一件仿冒的路易威登皮包後驚呼:“天啊,反盜版衛士美國竟然也在盜版!”
事實上,美國的盜版歷史和這個國家的歷史一樣悠久,僅經過美國當局許可的盜版行為就持續了一個多世紀。狄更斯、馬克·吐溫等大牌作家都曾深受其害。難怪台灣學者李敖說:“美國才是盜版的祖師爺!”
“狄更斯熱”竟是緣於盜版
來自巴爾的摩的39歲社交名媛簡·比格羅,作為狄更斯(Charles Dickens,1812-1870)忠實的冬粉,甚至將狄更斯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她甚至揮動拳頭把一個拜訪狄更斯的老寡婦打倒在地。
簡·比格羅因為被冠以“狄更斯最瘋狂的冬粉”而青史留名,而在1867年至1868年,狄更斯對美國進行的76天巡閱期間,其受熱捧的程度不亞於今天的當紅明星。
針對這次巡閱,紐約歷史學家珀爾評價說,“狄更斯訪美堪稱英國文化的一次入侵,他是第一位現代意義上的具有轟動效應的名人。”
對於珀爾的這句話要辯證的看,後半句正確,前半句則有粉飾美國文化之嫌。因為在狄更斯訪美時,美國建國還不到一百年,所謂的美國文化幾乎全部是從英國盜版而來,而狄更斯在美國能夠擁有龐大的冬粉群體,也是因為他的作品都是通過盜版普及的。
從1777年美國國會頒布《1790年著作權法》,到1891年《國際著作權法》實施,100多年時間裡,在當局的許可下,美國盜版無數英國書籍,《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第一次登入美國時,就是以盜版的形式出現的,就連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湯瑪斯·傑弗遜等人都人手一本。
而像狄更斯等著名作家的文學作品更不可能幸免於難。1843年,狄更斯的《聖誕頌歌》在英國出版,在倫敦的售價為2英鎊,不久之後,人們就可以在美國的書店裡花上6美分買到一本盜版,狄更斯卻沒有拿到美國出版商的一毛錢。
狄更斯當然對這種狀況不滿意,1842年和1867年,他在美國進行兩次閱讀巡訪時,都向美國國會呼籲保護英國作家的著作權,不但成效甚微,還因此成了美國出版界和政界不受歡迎的人物。
不僅是狄更斯的要求沒有結果,在美國開始盜版後的數十年里,眾多英國作家紛紛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修改法律,但是都沒有結果。
馬克·吐溫版稅只有3000美元
像狄更斯等外國作家,雖然作品在美國被盜版,但至少在英國或其他國家還可以有不菲的版稅收入,但是馬克·吐溫等美國本土作家就沒那么幸運了,他從出版商那裡每年僅能拿到3000美元的版稅。
19世紀80年代,馬克·吐溫在50歲的時候已經獲得了很大的名氣,出版的6部作品都是當時美國最暢銷的書籍。不少出版商們看準這一行情,爭相盜版他的作品,發財者大有人在。
按照他跟美國出版公司簽訂的契約,公司要買斷他的著作的著作權,馬克·吐溫即使作為享有世界聲譽的大作家,卻只不過從中獲取10%的酬金,也就是每年3000美元的稿費。
在當時,即便是沒有什麼知名度的作者,都可以得到10%的最低稿酬。而如果馬克·吐溫自己開辦一家出版公司發行自己的作品,那么他每年至少可獲得2.5萬美元的著作權收入。
不久之後,馬克·吐溫發現,自己的書不僅在國內被盜版,在加拿大與英國也十分暢銷,但是他卻連一分錢的版稅都沒看到。他還發現,從1862年開始,出版商開始按整套以批發價直接向讀者推銷盜版名著,每一本只要10美分。到1880年,僅芝加哥唐納利出版公司就出版一共有14套不同的“文庫”,包括幾百本書籍。
由於低價的英國盜版書籍的衝擊,馬克·吐溫的作品在美國的銷量大受影響,為此,他很氣惱。懷著和狄更斯同樣的心情,馬克·吐溫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得到著作權保護,但他得到的結局與狄更斯幾乎相同。
當局告訴他,美國大眾得到廉價書籍,遠比保障少數幾位美國作家(或更糟的是保障英國作家)的收入來得有價值,讓他哭笑不得的是,當局竟然堅持認為他和許多位作家“都過得很不錯”。
盜版黨公開支持歐巴馬
美國法律認可的盜版行為終結於1891年,狄更斯沒有等到這一天。馬克·吐溫等到了,但卻比狄更斯更鬱悶,因為民間盜版又開始興起,比起法律認可的盜版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
直到今天,美國良好的盜版傳統依然在民間延續著,更為彪悍的是,美國的盜版團體,竟然成立了政黨——美國盜版黨(The Pirate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PPUS)。
按照原計畫,美國盜版黨是要在2008年創建的,大盜版商丹尼·弗勒被捕,將它的創建日期提前到了2006年7月。
被捕前,美國佛羅里達州的大亨弗勒擁有多架飛機、兩輛豪華轎車,他在當地還辦了一所飛行學校,並組建了一個消防隊。
弗勒的巨額資產就是來自盜版。從2002年起在網上出售盜版軟體,到2006年6月豪宅被FBI查抄,弗勒通過盜版積累了上千萬美元的資產。
弗勒被捕,一時間使盜版販子們人人自危,在註冊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況下,匆匆將“盜版黨”的成立日期提前。
美國盜版黨的主張很清晰,就是讓著作權法回歸到它的最初的目的:儘可能快和廣泛地傳播作品,廢止很多非常“有害”的著作權法案。換句話說,它要的就是盜版合法化。
當然,盜版黨主張盜版合法化的根本目的還是獲得金錢,不過至少它的表現倒似乎是真的在推動一項促進美國進步的偉大事業。
2008年1月,美國盜版黨發表聲明,支持剛剛在愛荷華州初選中獲勝的民主黨人歐巴馬,稱其是唯一認識到著作權制度必須改革,從保護商業利益轉為促進文化進步的參選人。
不知歐巴馬在簽署針對反別國的盜版檔案時做何感想。
歐美難遏民眾盜版需求
瑞典、法國、美國等地反著作權人士成立政治黨派,自稱“盜版黨”(Pirate Party),以便從政治層面推動反著作權保護行動。
瑞典:
從“盜版港”到“盜版黨”
在瑞典,只要取得4%的投票,便有議會席位。在2006年瑞典議會大選中,瑞典盜版黨的得票率為0.63%。瑞典盜版黨計畫建立泛歐洲政黨,及時地實現與歐盟各成員國盜版黨的聯合,共同參加2009年6月的歐洲議會選舉。
法國“盜版黨”
法國盜版黨聲明說:“我們,法國網民,觀察到有少數團體和強力組織對法國網際網路域的徵用,並由此導致對廣大網民的偏見,我們要求非營利性的P2P網站合法化。”
美國“盜版黨”
美國盜版黨是模仿瑞典盜版黨而建立的。其宗旨是“從根本上改革著作權法,廢除專利制度,確保公民的隱私權。”
國際盜版黨聯盟
2006年,已成立的各國盜版黨聯合成立了“國際盜版黨聯盟”(PP- International)——一個用以交流經驗、交換意見的國際性論壇/組織。瑞典在其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有19個國家建立了盜版黨,包括美國、法國、英國、俄羅斯等大國,其中歐洲國家有12個,北美2個(美國、加拿大),南美2個(巴西、秘魯),大洋洲2個(澳大利亞、紐西蘭),非洲1個(南非)。
在當今世界上,美國是保護智慧財產權最為積極的國家之一,經常就保護智慧財產權問題抨擊一些國家。殊不知,美國早年也是個盜版大國,其書籍盜版行為經政府認可,盜版的時間長達一個世紀。
美國《獨立宣言》簽署一年之後,國會行使其職權,為了“促進科學與有用的藝術”,而制定了《1790年著作權法》。
這部法律一實施之後,這個新國家馬上就開始……盜版!
《1790年著作權法》只保護美國公民,但是不保護外國作家或出版商。自從《安妮女王法案》實施以後,英格蘭(較為精確的說法是大不列顛)與其他一些國家簽署互惠協定,至《1790年著作權法》頒布時,除了俄國、奧斯曼帝國和美國以外,西方各國都承認並尊重外國作家與出版商的作品著作權。
但在美國建國之初,英國的文學作品遠多於美國,同時剛獨立的美國大眾仍然將英國視為其文化來源。由於未與英國簽署互惠協定,美國的書商可以取得像沃爾特·斯科特爵士、查爾斯·狄更斯與托馬斯·哈代等知名作家的作品,然後在美國重新製版,並且以遠低於進口原版作品的價格出售。而且,他們既不付錢給英國的原作者,也不必擔心他們出版的是不是暢銷書。
例如狄更斯1843年寫的《聖誕頌歌》在倫敦的售價為2英鎊,但在美國只要6美分就可以買得到,狄更斯一毛都沒拿到。
於是,英國作家紛紛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修改法律,其中最知名的莫過於以“偉大的調解人”著稱的亨利·克雷,他為英國作家疾呼數十年,但是沒有結果。印刷商與書商是反對的一方,理由是會損失工作機會、對美國經濟造成負面衝擊以及較高的圖書價格將不利於正在發展的美國民眾之文化普及。
盜版時間長達百年
面對這些競爭,美國東部的出版商開始支持國際著作權的理念,因為通過他們與英國作家的既有關係,他們比芝加哥的敵人更具有競爭資本。他們開始在彼此之間進行價格戰,推出自己的“文庫”。總體而言,原有格局閃電般被瓦解。
一直到規模龐大的美國東部印刷商工會加入同一陣線,一部國際性著作權法律才獲得通過。多年以來,他們遊說國會反對國際性著作權的理由是印刷業的工作機會可以獲得保障。不過19世紀70年代與19世紀80年代的低價書籍出版商降低成本的方式,是在缺乏強有力工會的城市中進行印刷,或是僱傭女性,因為她們的工資只有男性的一小部份。換句話說,國際性著作權的缺位,所保護的工作機會不再是工會會員。至1888年,印刷商、作家、出版商終於一致同意支持國際性著作權。1891年通過的《國際著作權法》,對在美國以外出版的書籍也提供著作權保障,但是美國公民在美國以外地區出版的書籍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美國長達一個世紀經政府認可的書籍盜版行為至此結束。書籍盜版的時間跨度,無可匹敵,10倍於位居次席的蘇格蘭。
而美國對圖書與資料出境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可謂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經常就保護智慧財產權問題抨擊一些國家的做法也成了美國限制開發中國家科技知識發展的枷鎖,隨著開發中國家全民知識水平與美國之間的距離逐漸拉大,保護髮展中國家知識著作權也成了美國保持全球霸主固化階級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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