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條例

《皮爾條例》是首相皮爾主持,於1844年7月29日英國國會通過的條例。

該條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將英格蘭銀行分為發行部和銀行部。發行部可以用持有的1400萬英鎊證券以及貴金屬作為發行準備,發行等額銀行券。其中用證券做準備的發行最高限額為1400萬英鎊。超過此限額要用金銀做準備,其中白銀做準備的發行不得超過25%。
(2)不批准新的銀行發行貨幣。1844年5月6日以前已經獲得貨幣發行資格的其他銀行的發行額不得超過1844年4月27日前12星期的平均數,當時公有279家銀行,總發行額為7631647英鎊。其中,207家私人銀行,發行額未5153417英鎊。股份制銀行72家,發行額為2478230英鎊。規定279家銀行如發生破產倒閉和合併,該銀行的發行額度就自然失效,其額度轉移到英格蘭銀行。
(3)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按3英鎊17先令9便士兌換1盎司黃金的比價向發行部兌換黃金。
(4)進一步確認了英格蘭銀行券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法償貨幣地位。
《皮爾條例》不僅確立了英格蘭銀行貨幣發行銀行的地位,也為其他國家以後建立中央銀行提供了模式。但是,《皮爾條例》過分僵硬的貨幣發行制度也在以後歷次經濟危機中暴露出其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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