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公益基金

白居易公益基金,是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的專項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國家基金會所享有的優惠政策,藉助白居易這一文化巨星,廣泛募集資金,為白居易故居、遺蹟、宗祠、博物館的綜合開發和白居易國際學術論壇、白居易文化研究提供充足可靠的資金保證,從而弘揚中國歷史文化精髓,繁榮中華社會文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居易公益基金
  • 成立來源: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
  • 目的:利用國家基金會所享有的優惠政策
  • 用途:拍攝與白居易文化有關的影視作品
用途,世界白氏總商會,中國第一商人,章程,

用途

白居易公益基金宗旨
白居易公益基金用途
為了加強白居易蹤跡遺產的保護力度,提升白式蹤跡景區的品質水平,重修詩人曾經居住的地方履道里,建設白居易紀念館和白式宗親祠,以及舉辦白居易詩歌與思想國際學術論壇和白氏宗親國際交流,研究、編輯出版、拍攝與白居易文化有關的影視藝術作品。

世界白氏總商會

世界白氏總商會是世界白氏宗親會的下屬機構,2008年11月16日成立於新加坡,在世界白氏宗親會指導下開展工作。本會旨在弘揚商聖白圭的經商理念,為世界各地白氏企業建立起一座交流平台,促進各地白氏企業加強聯合,攜手並進,共同發展。現有以下分支機構:中囯白氏總商會、韓囯白氏總商會、新加坡白氏總商會、馬來西亞白氏總商會、印尼白氏總商會、緬甸白氏總商會。會員企業9000餘家。

中國第一商人

中國傳統民情風俗中,許多行業都有“祖師”,所謂祖師,即行業始祖、祖師爺,如老子為道教祖師,孔子為儒學祖師。中國商人祖師名叫白圭,他是戰國時期大商人,因擅長經商而名滿天下,被譽為“中國第一商人”。
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記載了白圭經商經驗和理論,概括為:一、樂觀時變,注意生產動向和市場變化。二、人棄我取,人取我與,按供求季節和時機辦事,“夫歲熟取谷,予以絲漆,茁出取帛絮,予之食。”靈活處理進銷儲存關係,從產品豐歉差價和季節差價中取得利潤。三、以氣候變化預測產品豐歉。
四、善抓時機,勤儉經營,能與僱工同甘共苦。“能落飲食,忍嗜欲,節衣服,與用事僮僕同苦樂,趨時若猛獸鷙鳥之發。”五、講智謀,講果斷。以“智、 勇、仁、強”為經商要領,否則,“其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能以取予,強不能有所守,雖欲學吾術,終不告之矣。”
太史公贊白圭“其有試矣,能試有所長,非苟而已也。”以千秋史筆再現白圭經商成功之道,為後世所示範。白圭因此被後世商人稱作“治生祖”,或稱“人間財神”,宋真宗封其為商聖。
摘自《中國第一辭典》

章程

世界白氏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世界白氏總商會
英文:WORLD BAI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WBCC
第二條:本會是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信譽良好的白氏企業及企業家志願加入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弘揚白氏先賢——商聖白圭的商業文化經商謀略,加強世界各地白氏企業及企業家的合作交流,促進共同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新加坡白氏公會,本會秘書處常設於新加坡會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條業務範圍:
(一)促進世界各地白氏企業及企業家之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
(二)成立白氏企業認證委員會,幫助白氏企業規範經營與管理;
(三)開展高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業家高層經濟論壇,經營管理的培訓、交流與合作;
(四)建立世界性的白氏企業信息交流網路,為世界各地白氏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世界各地白氏企業家進行企業管理、市場行銷、產品推廣等項目合作與交流;
(六)編輯出版白氏企業經濟論壇刊物以及反映世界白氏企業家創業奮鬥的書籍;
(七)建立白氏企業慈善扶貧基金,對貧困地區、白式宗親較為集中的地區進行知識扶貧、信息扶貧、智力扶貧、項目扶貧等重點扶貧工作;
(八)建立白氏文化發展獎勵基金,支持鼓勵社會各界對白氏文化的研究、開發與保護。
(九)走聯合發展的道路,尋找商機,本著自願的原則,促進白氏企業及企業家合作,創辦白氏企業國際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選擇投資環境優越的地區聯手投資創建白氏工業園;選擇基礎條件好、地理位置佳、影響力較大的城市共同建設白氏企業大廈;為恢復白氏歷史文物景點進行市場化開發。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用戶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熱心支持本會活動
(四) 會員須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經營管理現代科學,企業運轉正常穩定,社會信譽良好的企業;或有一定經濟頭腦和公關社交能力,人品好、德行高、原為白氏家族服務,具有奉獻精神的優秀白氏後裔。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入會手續,核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本會有償服務的優惠待遇;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維護本會團結;
(六) 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和商業道德,不得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的活動,不得欺騙與損害其他白氏企業利益。若有違反,經核實確認,本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決定終止事宜;
(四) 其他由理事會提請由會員大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30位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各國家或地區的白氏工會或聯誼會推選產生,個國家或地區的理事會成員名額如下:
新加坡 (Singapore):5名
洛陽 (Luoyang):1名
溫州(Wenzhou):1名
安浽 (Ansui):1名
韓國 (Korea):1名
台北 (Taipei):1名
台中(Taichung):1名
馬來西亞(Malaysia):1名
緬甸(Myanmar):1名
印度尼西亞(Indonesia):1名
其中,代表緬甸和印度尼西亞的理事會成員候補成員列席理事會,不參理事會的決議及投票。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正副總務官及正副財政官;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資格取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費的數額及其變更,支配本會之財政及資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日常管理團隊設定如下:
會長一名,經理事會通過,由一名新加坡理事擔任;
副會長二名,經會長提名,由理事會任免;
總務官一名,經理事會通過,由一名新加坡歷史擔任;
副總務官一名,經總務官提名,由理事會任免;
財務官一名,經理事會通過,由一名新加坡理事擔;
副財務官一名,經財務官提名,由理事會任免。
以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人品好,德行高,人緣好,所領導的企業必須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成功白氏企業家;
(二) 在世界白氏企業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各項活動;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正副會長、正副總務官及正副財務官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需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是本會的最高領導,全體會員都必須尊重與服從。會長由世界白氏企業家擔任,對外代表不會,對內負責會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堅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落實有關很需要檔案、對外合作協定;
(四)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檢查指導總務及財務工作,組織實施本會重大項目;
(五) 審查總務年度工作計畫;
(六)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 處理其他重大會務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進行工作,並在會長缺席的情況下代替會長執行職務和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總務官是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在會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總務官職責如下:
(一) 主持本會的日常總務工作;
(二) 負責聯絡和接待工作;
(三) 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 負責向理事會提名副總務官人選;
(五) 負責會議組織、檔案起草、對外對內聯絡、檔案檔案、網路、資產、財務管理、網站維護、工作人員管理等工作;
(六) 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並及時向會長報告;
(七) 負責按批准計畫使用資金;
(八)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總務官協助總務官完成各項工作,在總務官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總務官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 財務官負責本會財務工作,在副財務官的協助下,管理日常財務收支及銀行出納事務,核及監督財政支出和本會資金使用計畫,以及其他財政及財務相關事項。在財務官缺席的情況下,副財務官代替其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有關組織和個人資助
(四) 有償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費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或者工作人員換屆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所在國家、地區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大會2/3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清算領導小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如:白氏教育基金、慈善扶貧、文化事業發展基金或世界白氏宗親聯誼等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2008年11月16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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