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

發表權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公開權”。向公眾披露作品的權利。一般認為,作品是作者個人秘密的一部分,公開作品是作者的一項人格權。公眾即為不特定任何人,其數量不限。只要作者將作品向不特定任何人(即便是一人)披露,即認為已行使公開權。反之,披露的對象被作者限定在特定範圍內,具有保密義務,則不屬公開。公開權的行使往往包含在作品的使用過程中,如出版、展覽、上演等。發表權是作者一項權利,其內容包括決定是否將作品公諸於眾,何時及以何種方式公開。未經作者許可而公開其作品的,是一種侵權行為。作者死後,若其生前無相反的表示,其繼承人有權將其未曾公開的作品公諸於眾。但這並不意味發表權可以繼承,而僅僅是法律推定作者同意公開。此種立法意圖在於發展和繁榮科學、文化事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表權
  • 外文名:right of publication
  • 又稱:公表權
  • 屬於著作人身權
  • 釋義: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於世的權利
簡介,保護期限,

簡介

發表作品權,含何時發表、何地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作品。出版、公演、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都是發表的形式。不發表作品權,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不公開的權利。
發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將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了。
發表權應當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將其發表權轉移給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對於作者死亡以後尚未發表的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 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 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 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 法不再保護。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