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一般正式檔案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檔案”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 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註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檔案”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文機關
  • :公文制發的機關
  • 推薦字型:小標宋體字
  • 推薦標識:紅色標識
字號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最大不能等於或大於22mm×15mm。
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檔案”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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