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待遇

病假待遇是指國家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付給病休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的救濟費。實行勞動保險的單位通過醫療和病假待遇雙重辦法為患病職工提供物質保障。職工患病就醫時,除實行免費醫療外,因醫療停止工作期間,從病休第一天起,直到病癒恢復工作或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退職之前,都可享受不同數額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凡病假在6個月以內,根據本人工齡的長短,可領取本人標準工資的60~100%作為病假工資。病假超過6個月者,停止享受病假工資,改為享受低於病假工資標準的病、傷救濟費。病傷救濟費標準按標準工資的40~6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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