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職工安置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以下簡稱“企業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大力促進就業,依法依規操作,積極平穩推進,現對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職工安置問題提出《畢節地區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職工安置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職工安置意見
  • 發布時間:2008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畢節地區行政公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畢節試驗區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黔黨發〔2007〕29號)賦予畢節試驗區“超前探索,先行試驗、封閉運行、大膽創新”權利的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以下簡稱“企業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大力促進就業,依法依規操作,積極平穩推進,現對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職工安置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破產企業職工的界定
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進行職工安置時,不分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身份。企業要在實施政策性破產前,依法對用工進行清理。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職工,納入職工安置範圍。對於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已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列入職工安置的範圍。
二、勞動關係處置和社會保險接續
(一)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後,在新的用人單位再就業的,其社會保險費由新的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繼續繳納;自謀職業的,按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續接養老保險關係,由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前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企業應為實施破產時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繳足不得少於兩個月的醫療保險費,解除勞動關係後的醫療保險按地、縣(市、區)現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執行。
與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企業破產清算組將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對當期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原有繳費時間的處理意見》(勞社廳發〔2004〕11號)規定,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並隨養老保險關係一併轉至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待其重新就業並再次參保後,將其前後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二)在企業破產終結前,對符合發放《再就業優惠證》規定條件的職工,由企業破產清算組統一申報辦理。按照黔府發〔2006〕10號檔案規定,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可享受包括稅收減免、小額貸款、社保補貼、就業援助、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和職業鑑定等扶持政策。
(三)在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後,利用有效資產重組的企業,應堅持自願選擇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
三、職工在企業工作年限的確認和計算
(一)企業職工屬於從其它國有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的,前後工作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屬於與原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非工作調動離開國家機關重新參加工作的,按新參加工作時間計算本企業工作年限;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期間與企業工作年限合併計算;轉業和復員退伍軍人工齡的計算按有關規定執行;集體企業職工經勞動部門批准調入國有企業並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視同國有企業職工對待,前後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二)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周年計算,即從參加工作之月起,到次年對應日期的前一月為一周年。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四、職工勞動債權的確認和處置
(一) 破產企業拖欠費用的確認和清算:
1、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2、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發放的工資低於其所在地同期政府規定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
3、企業安排職工內部退養期間,未按內退協定發放的生活費部分;
4、未按企業規定支付的職工醫藥費;
5、按地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已向職工代扣的公積金及企業按相應比例應繳欠繳的公積金。
(二)與效益掛鈎調升的工資,因企業效益下降或無支付能力未予兌現的,不屬於拖欠工資;
(三)企業實施破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破產清算組在破產終結前按規定清算(職工本人已代企業繳納的,繳費基數不超過同期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應繳費部分,由企業破產清算組據實清退)。拖欠職工第四條第(一)款所列的費用,由企業破產清算組在企業破產終結前一次性清償給職工。
五、職工安置費用的計算和處置
(一)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時,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自願選擇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分別按地、縣(市、區)的企業改制職工安置費標準執行。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每年工齡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本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為標準(本人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執行),解除勞動關係前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無企業平均工資的,按區內其他破產企業的最低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由企業破產清算組在破產終結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
(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本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六、職工實行提前退休和過渡性安置的條件
(一)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幹部或管理崗位上女職工50周歲、女工人或幹部身份在工人崗位上的女職工45周歲,職工身份以檔案記載為準。以下同)退休的政策。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黔勞社廳發〔2006〕20號檔案及有關規定辦理,同時按規定享受今後國家及省正常調整養老保險金政策。提前退休人員退休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基本養老金不重新計算。計算提前退休年齡以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二)對距政策性破產所規定的提前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不願選擇一次性安置的職工,原則上可選擇進入託管機構作過渡性安置,待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過渡性安置人員從法院宣告破產的次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比照退休的規定發給生活費,生活費低於企業所在地同期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70%的,按70%發放。職工應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由託管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應繳部分由託管機構從職工生活費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繳部分所需經費由企業破產清算組按畢署辦通〔2007〕129號規定在企業破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劃撥託管機構。
實行過渡性安置的職工,應與企業破產清算組簽訂過渡性安置協定。
(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產提前退休政策不能同時適用於政策性破產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同一名職工。對從事特殊工種並達到規定年限且不願選擇一次性安置的職工,再提前5年(即男45周歲、女幹部或管理崗位上女職工40周歲、女工人或幹部身份在工人崗位上的女職工35周歲)進入託管機構作過渡性安置,待其達到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七、傷(亡)職工有關費用的計算和處置
(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至六級的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不再享受關閉破產企業其他安置政策。
(二)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實行一次性安置的,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除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三)納入退休管理和過渡性安置的工傷職工舊傷(職業病)復發醫療費、經勞動能力鑑定享有的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國家、省和畢署辦通〔2007〕129號規定計算預留。
八、離退休人員、過渡性安置人員預留的費用計算和處置
(一)離退休人員費用的計算預留: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內的養老保險費,按法院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或破產企業上年繳費工資總額的28%計算5年,所需費用由破產企業資產(含土地)變現資金予以支付,資產(含土地)變現不足以支付時,其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分年度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發放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按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前的實際發放額為標準)、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醫療保險費、工傷(職業病)醫療費及相關補貼、 符合供養條件的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及過渡性安置人員託管期間的其他費用,按畢署辦通〔2007〕129號和畢署專議〔2007〕118號規定計算預留;
離休人員單獨統籌醫藥費,原由財政承擔部分,經費來源和開支渠道不變。原由企業承擔部分,以本地當年離休人員醫療單獨統籌繳費標準為基數,按企業離休實際人數計算10年預留,劃撥託管機構管理。
(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醫療保險費、工傷(職業病)復發醫療費及相關補貼、符合供養條件的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及過渡性安置人員託管期間的其他費用,移交託管機構託管的,由企業破產清算組在企業破產終結前,向託管機構一次性劃撥。
九、政策性破產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確定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前,企業及其職工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同期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個人補繳。
十、職工安置費用的籌措和管理
(一)企業實施破產時,應積極籌措落實資金,確保職工安置需要。企業現有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的,由同級國有資產重組調劑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基金或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二)企業實施破產時,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向託管機構劃撥離退休人員、過渡性安置人員預留費用、託管費用等納入託管專戶儲存管理。
十一、其他問題的處理
(一)政策性破產企業清償欠繳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外,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核銷,在企業破產終結前按程式處理。
(二)企業起草的《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導,徵求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後,按規定經職工大會、職代會或其他形式通過後,按程式報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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