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面權

田面權是土地私有制下農民交納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種或放牧的權利。明清兩代盛行於江西、安徽、江蘇、浙江、福建等省。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戰爭或災荒後地主霸占大量荒地,為了使農民為之開墾或進行土壤改良,遂給佃農以土地永久使用權,藉以維持其封建剝削關係。也有因農民日益貧困,將土地所有權以低價出賣,保留了土地使用權而產生的。與“永佃權”或“田面權”相對,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稱“田底權”。永佃權一般可以繼承、轉租或出賣。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時,一般不影響佃農的永佃權。國民黨政府民法物權編中規定有永佃權。新中國成立後,土地私有制被廢除,從而也不存在永佃權制度。按日本民法的規定,永佃權的存續期間也可由當事人約定,如無約定即為30年以上。舊中國民法規定永佃權不得設有期限,永久存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面權
  • 前提:在永佃制
  • 類型:使用土地的權利
  • 分類:繼承、出租或出賣
永佃制下,農民依約所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可以通過繼承、出租或出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其出賣價格一般低於田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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