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繼光(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協會會長)

田繼光(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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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繼光,男,1963年2月4日生於遼寧省盤錦市。1980年-2000年在中國農業銀行盤錦市分行工作。1994年加入中國共產黨。2000年至今,經營盤錦新思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07年3月創建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協會,當選會長。

2017年6月,遼寧省盤錦市雙台子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共判處田繼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從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繼光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遼寧省盤錦市
  • 出生日期:1963年2月4日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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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貢獻

2007年3月12日,田繼光發起成立旨在立足盤錦,面向世界,宣傳和保護唯一在我國海域內繁殖的鰭腳目海洋哺乳動物遼東灣斑海豹及其生存環境的NGO--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協會。2013年5月,協會擁有會員5000餘人。其中,少年志願者示範學校一所、青年志願者示範校一所。
2007年,田繼光發起創辦了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協會,任會長。目前協會會員已2000餘人。每年都組織志願者深入到斑海豹的棲息地撿拾不可降價垃圾觀察斑海豹,住在斑海豹保護站了解斑海豹的生活習性和種群數量;先後組織志願者深入到沿海漁村、油田淺海作業區、學校、幼稚園、廣場、商業街宣傳保護斑海豹的知識。
2007年建立中國第一個關於斑海豹的部落格,2010年建立了斑海豹論壇,2011年3月開設關於斑海豹的個人微博;《今日遼寧》、《遼寧青年》、《海洋與漁業報》、《中國國家地理》雜誌、《盤錦日報》、《遼河晚報》、《遼河石油報》,央視、遼寧衛視、盤錦電視台等媒體都對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遼東灣斑海豹、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協會進行過大量的宣傳報導。通過媒體的宣傳報導,逐步喚醒了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於保護斑海豹及其斑海豹生存環境環保意識。
2011年3月18日,田繼光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發出“心痛:盤錦濱海公路要橫穿遼東灣斑海豹核心棲息地。的訊息,得到全國環保組織微博的轉發,引起SEETNC、達爾問等各大環保組織的重視,全國各大媒體積極報導。盤錦市政府領導做出全力保護斑海豹的積極批示。

人物榮譽

2011年6月8日,田繼光被國家海洋局和人民網評選為“2010年度中國十大海洋人物”;2011年12月2日,田繼光獲得“2011年度福特汽車環保獎--環保先鋒獎提名獎”;2013年3月30日,田繼光獲得“2012年度全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海昌科普獎”。

人物事跡

1、協會成立5年來,協助盤山縣漁政管理所六道溝斑海豹管護站共解救、放歸被困漁網和擱淺的遼東灣斑海豹23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江豚9隻,為保護遼東灣斑海豹做出了突出貢獻。
在這5年間,漁民每報告一頭斑海豹,獲得1000元的經濟獎勵。但漁政所和協會沒有任何資助,換來的是漁民的保護意識不斷提高,獵捕斑海豹的情況已經沒有。
2、2011年3月20日起,向全社會發出“匯聚網路力量,保衛斑海豹核心棲息地”活動,引起國內外環保組織和媒體的聲援。有理有據的向當地政府提出盤錦濱海公路避讓遼東灣斑海豹核心棲息地的要求和建議。建立了和政府決策部門溝通渠道。盤錦市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做了積極的批示,使得盤錦濱海公路唐海線至三道溝段工程三改路由,避讓了遼東灣斑海豹核心棲息地。
3、2011年4月10日,田繼光邀請全國關愛斑海豹的NGO和媒體前往盤錦了解斑海豹及其棲息環境。並與達爾問自然求知社共同發起了#隨手拍解救酒店斑海豹#公眾推廣活動,吸引越來越多遼東灣地區以外的公眾加入斑海豹的保護中來。目前已經隨手拍到和網路調查到酒店非法飼養的斑海豹28隻。7月18日,參加聯想#微公益#活動,進入全國40強。

人物事件

2014年9月11日,遼寧省盤錦市大窪縣法院一審,田繼光敲詐勒索遼河油田15.28萬元(既遂5.28萬元購買相機,未遂10萬元為贊助費);職務侵占27萬元,挪用資金10萬元,構成敲詐勒索、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罪,合併判處12年有期徒刑。
田繼光不服,抗訴至盤錦中院。幾經波折之後,2015年11月13日,盤錦中院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6年8月11日,案情發生轉折,盤錦中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式”為由撤銷了盤錦中院此前的刑事裁定書
該案的再審,盤錦中院指令由雙台子區人民法院進行。
2017年5月15日上午,遼寧省盤錦市雙台子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再審,庭上,田繼光表示,可以接受敲詐勒索5.28萬元的指控,等待法院最後的判決,但不接受其他罪名指控。對於是否抗訴,代理律師王振宇和田繼光的家人均表示,要由田繼光本人決定。
遼寧省盤錦市雙台子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田繼光此前被認定的敲詐勒索、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三罪仍舊成立。法院共判處田繼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從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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