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是2014年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
  • 時間:2014年1月29日
  • 發布部門:甘肅省人民政府
  • 省份:甘肅省
通知,細則,

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4〕1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月2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全鏈條可追溯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條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電子追溯系統為基礎,以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記錄為核心,實現食品從農產品市場準入和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來源可溯、流向可追、問題可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提供強有力支持。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對食品安全追溯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追溯平台建設
第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在整合現有食品安全追溯資源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建設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及時將各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採集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至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設包含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食品信息、索證索票、進銷貨台賬等基礎信息資料庫。
第十條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應將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採集的相關信息進行錄入、分析和整理,以條碼、二維碼、自編碼和追溯卡為手段,實現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監管。
第十一條 鼓勵農產品種養殖、畜禽屠宰、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的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建立企業內部追溯系統,並與政府主導建立的追溯系統相對接。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識普及宣傳工作,積極對食品安全追溯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各類新聞媒體等應當開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企業對食品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人民民眾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章 追溯平台套用
第十四條 按照先易後難、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區分食品品種和生產經營業態逐步推廣套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第十五條 全面推行食用農產品產銷對接,入市交易食用農產品應當出具農產品質量安全機構的產地準出證明,落實“協定準入”、“場廠掛鈎”、“場地掛鈎”等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從規模化、標準化農產品生產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能夠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業或市場採購食用農產品。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食用農產品,應當向供貨方索取下列相關證明材料,並將證明材料上傳至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出具的產地準出證明。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三)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和標示標誌。
(五)進口食用農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六)村民委員會或農村專業合作社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和銷售者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採購食品及原輔料,應當索取食品生產商(供貨商)營業執照、生產(流通)許可證、質量檢驗報告或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以及進貨票據等證明材料,並錄入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凡出廠產品必須按批次將食品信息及流向錄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並向收貨方出具“電子一票通”。
第十八條 乳製品生產企業應全面套用“甘肅省乳製品企業溯源與監管系統”,並按生產批次錄入上傳質量檢驗報告,實現與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互聯互通。
第十九條 食品批發商必須套用甘肅省食品經營電子管理系統,落實進貨驗收制度,負責向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錄入供貨方提供的“五證”(食品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報告、供貨方營業執照、流通許可證),建立進銷貨電子台賬,銷售食品時必須出具電子一票通。
第二十條 商場超市全面套用甘肅省食品經營電子管理系統,負責網上核實相關信息和現場進貨檢查驗收,建立電子進貨台賬,索取供貨方出具的電子一票通。與入場經營者簽訂食品經營管理契約時,應將追溯系統使用要求相關條款加入契約。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單位採購食品及原料,應當查驗並索取有效的供貨方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及購貨憑證,如實記錄供貨方名稱及聯繫方式、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並索取供貨方出具的電子一票通。中型以上餐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及學校食堂必須建立電子進貨台賬,將食品進貨信息錄入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 實行集中統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將食品信息錄入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所屬相關經營單位憑總部出具的電子一票通建立進貨台賬,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二十三條 現場制售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及原輔料時應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原輔料進貨台賬(電子一票通)和生產加工記錄(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散裝食品生產、批發企業應當按品種採取“自編碼”方式,依託甘肅省食品經營電子追溯系統,建立電子進銷貨台賬。經營者採購散裝食品須向供應商索取、查看有關證明檔案(複印件)。銷售散裝食品必須落實標牌公示制,真實標明食品名稱、自編碼、食品添加劑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聯繫電話、合格證等。
第二十五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食品攤販套用甘肅省食品經營電子管理系統,不具備套用條件的,應索取供貨方出具的電子一票通,並按月裝訂成冊,形成進貨台賬;供貨方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應當索取食品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報告以及供貨方出具的銷售票據,建立進貨台賬。
第二十六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索證索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入場銷售者建立並切實執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應設定食品消費查詢終端,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網站應開闢查詢視窗,方便社會公眾查詢食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加強社會監督,提振消費信心。
第二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食品進銷貨台賬、日常監督、信用管理、行政處罰等信息,推行檔案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人員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採取實地檢查、電子巡查和網上巡查等方式,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準入、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製度、出廠檢驗記錄製度、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行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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