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無障礙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
  • 地區:甘肅省
  • 性質:條例
  • 通過時間:2010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月1日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
通過時間: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施行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2號)
《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9日

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無障礙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無障礙建設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等。
無障礙設施主要是指: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裝置、專用停車場、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無障礙標誌;
(七)其他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無障礙信息交流是指通過使用盲文、語音、文字提示、手語、網路以及其他輔助設備、技術,使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無障礙的獲得書面和語言信息,進行交流。
第三條無障礙建設的重點區域包括城市、旅遊景區、城市規劃區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區及主要交通幹線服務區。
無障礙建設的重點場所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樞紐場所;
(二)學校、醫院、賓館、銀行、大型商場以及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
(四)旅遊景點、公園等公共場所;
(五)大型居住區;
(六)公共運輸設施。
第四條無障礙設施建設遵循新建和改造、建設和管理並重,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實行政府、公共服務機構示範先行,政府規劃引導和市場開發建設、社會管理創新相結合的發展方針。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建設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無障礙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物、城鄉道路的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信息交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無障礙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使用進行監督。
第七條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無障礙建設規劃提出建議,對無障礙建設進行監督,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老齡工作機構及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無障礙建設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無障礙輔助設備、專用產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術及產品的研製、開發和套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無障礙建設提供捐助,參與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無障礙建設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公眾無障礙意識。
第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安全、可達、實用、便利,並與周邊道路、建築物的其他無障礙設施相配套。
第十一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重點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現行規範設計、建設無障礙設施。
重點場所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相關規範要求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實施方案,通過財政補貼、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鼓勵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設備的無障礙改造。
第十三條城市主要道路路口應當逐步設定過街語音提示系統。
公共運輸停靠站設定的盲文站牌,其位置、高度、顏色等應當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公共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
大型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車輛專用停車位,並予以明示。
鼓勵和支持公共運輸工具的無障礙升級改造,逐步推廣使用無障礙車輛。
第十四條公共建築的玻璃門、玻璃牆、樓(電)梯口、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性標誌;公共廁所應當設無障礙廁位;大型公共建築需要配備電梯時應當設定無障礙電梯或者升降台,配備樓層語音提示系統。
公共場所設定服務台、電話的,應當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電話。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無障礙標識應當規範、清晰、明顯。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應當做好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所有權人應當與使用權人明確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園林等的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設定警示標誌。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社區公共服務等緊急呼叫與顯示系統,使其具備文字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障礙者的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八條通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特點和需求,提供方便聽力、言語殘疾人的文字信息,以及方便視力殘疾人的語音信息等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
第十九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重點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無障礙服務意識和技能培訓,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者獲取信息提供幫助。
省、市(州)電視台應當每周至少播報一次加配字幕和手語翻譯的新聞節目。
大型圖書館應當設定盲人閱覽室,配備盲人讀物和有聲讀物。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未按國家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破壞、損毀無障礙設施設備,應當及時修復,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有效維護管理,造成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相關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進行維護。
因維護管理不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無障礙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無障礙建設包括物質、信息和交流環境的無障礙建設,是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和全社會成員出行、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條件。為加強全省無障礙建設,依法推進無障礙建設工作深入開展,更好地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特殊群體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殘聯聯合起草了《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草案)》。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條例是社會文明進步和推動城市建設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經濟社會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無障礙建設已成為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其重要性已成為世界各國和全社會的共識。國際上已開發國家無障礙建設的法律法規都比較健全,美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無障礙標準》,其無障礙建設已有多層次的立法保障;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幾十個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相應的無障礙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其無障礙建設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目前,我國北京、天津、廣東、河北、湖北、遼寧、內蒙古、大連等十幾個省、市、區和單列市已經出台了無障礙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北京市在實施無障礙建設的政府令後,市人大又出台了《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這些法規政策的實施,使當地無障礙建設步入了規範化、法制化的發展軌道,無障礙環境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方便了特殊人群融入社會,同時提升了城市形象。當前,我省正處在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各地也在多年的無障礙建設工作實踐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從推動我省無障礙建設長期、有效和科學發展來看,將這些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能更好地促進全省無障礙建設健康、快速發展。
(二)制定本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殘疾人保障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要求“加快無障礙建設和改造,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有關無障礙建設的法律法規、設計規範和行業標準。”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制定《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並列為“十一五”期間殘疾人事業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我省無障礙建設方面存在無法可依、多頭管理、處罰無據、執法不力以及執法主體不明確等現象,嚴重製約著無障礙建設工作的開展,制定《條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三)無障礙建設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亟需解決。我省有殘疾人187萬,老年人290萬,兒童460萬,約占總人口的三分之一。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重視下,在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無障礙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多數城市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基本完善,信息無障礙得到重視,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參與社會生活創造了一定的條件。但因受經濟等條件制約,我省無障礙建設工作起步晚、起點低,跟不上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建設的需要,與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尚有較大差距:一是雖然在一些行業和部門有無障礙建設的相關規定及要求,但因職責不清、監管不力、執法主體不明確等原因,致使無障礙環境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亟需通過立法促進我省的無障礙建設。二是無障礙建設資金投入少,組織實施比較困難,影響了這項工作的開展。三是無障礙建設發展不平衡,無障礙設施數量、質量有待提高,現有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的無障礙改造進展緩慢。四是無障礙設施的管理、維護滯後,盲道等無障礙專用設施被擠占和損毀的現象比較普遍。五是公眾無障礙意識淡薄。以上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二、起草過程及主要內容。
近年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聯等部門先後出台了《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無障礙設施建設“十一五”實施方案》等政策法規,對全面推進無障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並在100個城市率先開展了創建全國無障礙建設城市活動,我省蘭州、金昌、嘉峪關三市列入其中。2005年,省建設廳、省殘聯聯合起草了《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草稿。2006年以來,省人大內司委組織相關人員赴北京、天津、大連等地對無障礙建設立法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對蘭州、天水等市的無障礙建設情況進行了考察,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今年(2010年),省人大將《條例》列入本年度立法計畫。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組織人員再次進行了調研、論證和修改,並經2010年3月19日第5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共2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無障礙建設立法的目的、依據、定義和適用範圍;二是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職責;三是無障礙設施、設備的建設原則和標準;四是無障礙設施、設備的改造、維護和管理責任;五是信息交流的無障礙;六是法律責任。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無障礙建設的定義。無障礙建設是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提供方便、安全、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保障,是改善民生、維護特殊人群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無障礙建設是指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建設。包括無障礙設施設備建設和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等。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了無障礙建設的定義。
(二)關於政府及部門職責。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推進無障礙建設工作,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方便、安全出行,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是各級政府的責任,條例草案第三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二是規劃和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設施、城鄉道路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三是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三款,第五條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及殘聯、老齡辦等社會團體在無障礙建設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信息交流工作,殘聯、老齡辦及有關社會團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建設工作等。
(三)關於無障礙設施、設備建設。條例草案專列兩條對無障礙設施、設備建設的範圍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公共運輸設施、設備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行業無障礙標準的規定;城市主要道路十字路口逐步設定過街語音提示系統;公共運輸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其位置、高度、顏色等應當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鼓勵和支持公共運輸工具的無障礙升級改造,逐步推廣使用無障礙車輛,公共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公共停車場、存車處應當設定殘疾人車輛專用停車位,並予以明示;公共建築的玻璃門、玻璃牆、樓(電)梯口、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性標誌;公共廁所應設無障礙廁位,大型公共建築需要配備電梯時應當設定無障礙電梯或升降台,並配備樓層語音提示系統;公共場所設定服務台、電話的,應當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電話;配置無障礙設施的場所應當有明顯的無障礙國際通用標誌。
(四)關於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信息交流無障礙是無障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交流無障礙是滿足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條例草案第十五、十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信息交流無障礙的範圍。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社區公共服務等緊急呼叫與顯示系統,確保其具備文字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障礙者的報警和急救需要;通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特點和需求,提供方便聽力、言語殘疾人的文字信息以及方便視力殘疾人的語音信息等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電視新聞、電影、電視劇應當加配字幕,電視新聞節目加配手語翻譯;大型圖書館設盲人閱覽室,配置盲人讀物和有聲讀物。
(五)關於無障礙改造、維護和管理。無障礙設施、設備的改造、維護和管理,對於其功能的正常發揮十分重要。目前,我省部分市州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設備不規範、被占用或損毀的現象比較嚴重,影響了設施、設備正常功能的發揮。條例草案第九、十、十三條分別對無障礙設施、設備的改造、維護和管理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景區、文物保護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現行規範的規定設計、建設無障礙設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規範要求的上述設施,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制定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實施方案,並通過財政補貼、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鼓勵措施,積極推進已建成設施設備的無障礙改造,逐步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應當做好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並在無障礙設施因損毀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時,及時予以修復;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所有權人應當與使用人明確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對於完善城市功能和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和文明程度,保障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促進社會和諧和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提出了許多重要的修改意見。會後,圍繞法規草案的修改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由常委會分管主任主持,召開了由法制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省殘疾人聯合會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法規修改協調會,就草案的名稱和適用範圍進行了討論和協調,達成了共識,統一了法規修改的思路,總的原則是:在範圍上,不以行政區劃來區分,而是以城市、大型服務區和公共設施等為範圍來界定無障礙建設;既嚴格把關新建工程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又要注重對原有建設工程的無障礙設施改造,做到使二者有機結合;草案規範的內容既要符合甘肅省情,又要做到適度超前。二是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協調會的意見,對草案認真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傳送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立法顧問和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三是赴武威、金昌兩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四是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就無障礙建設的具體範圍、原則及其管理和服務等問題進行了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建議和基層調研的情況,再次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9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考慮到我省財政經濟狀況和承受能力,將無障礙建設的區域範圍限定在設市的城市。也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無障礙建設不一定局限於城市,有條件或者需要的區域都應當進行無障礙建設。法制委員會認為,從法規的空間適用效力上來講,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全省區域,但無障礙建設的範圍不能簡單地以行政區域來區分,而應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突破行政區域的概念,按照實際需要區分重點區域和重點場所,從而便於集中有限的力量解決急需解決的問題,確保法規得以有效實施。因此,建議增加一條,對無障礙建設的重點區域和重點場所作以界定,即:“無障礙建設的重點區域包括城市、旅遊景區、城市規劃區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區及主要交通幹線服務區。無障礙建設的重點場所包括:(一)城市道路及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樞紐場所;(二)學校、醫院、銀行、大型商場以及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四)旅遊景點、公園等公共場所;(五)大型居住區;(六)公共運輸設施。”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
二、關於無障礙建設的原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無障礙建設作為城市文明的標誌之一,其新建和改造、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相應的原則,草案缺乏相關的內容,建議予以完善。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無障礙設施建設,遵循新建和改造並重,建設和管理並重,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實行政府、公共服務機構示範先行,政府規劃引導和市場開發建設、社會管理創新相結合的發展方針。”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三、關於殘疾人聯合會的職責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殘聯作為負責殘疾人工作的專門機構,在無障礙建設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議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對其職責加以明確和細化。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了一款,即:“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無障礙建設規劃提出建議,對無障礙建設進行監督,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處理並答覆。”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
四、關於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州人大的同志提出,草案中有關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的規定,要求過高,在實踐中不易做到,建議結合具體實際去規範設定,從而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根據這一建議,結合基層立法調研的情況,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市(州)電視台應當每周至少播報一次加配字幕和手語翻譯的新聞節目”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十九條第二款。另外,對無障礙建設重點場所的管理人員也提出要求,要求他們要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無障礙服務意識和技能培訓,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者獲取信息提供幫助(作為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一款)。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無障礙設施和無障礙信息交流作了界定,對個別條款作了調整,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及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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