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加強婚前醫學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e-marital medic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gansu province
  • 簡稱:甘肅婚前檢查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8號
【發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2001-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18號)
《甘肅省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已經2001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陸浩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甘肅省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加強婚前醫學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婚前醫學檢查是指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婚育的疾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其中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等。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負責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和婚前衛生諮詢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婚前醫學檢查工作。
第四條醫療保健機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業務,應當按業務管理許可權,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標準》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州(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向同級民政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屬醫療保健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並向省民政部門備案。
獲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統一懸掛婚前醫學檢查定點單位標牌。
第五條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必須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標準》的規定,配備婚檢醫師、檢驗人員和必要設備,以確保婚檢質量。
第六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備高尚醫德,作風正派,文明服務,尊重婚前醫學檢查男女雙方的人格尊嚴,對婚前醫學檢查的結果保守秘密。
第八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均應持申請結婚證明及有效身份證件,到婚前醫學檢查定點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九條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時,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應如實回答婚檢醫師就婚前醫學檢查方面的詢問,配合檢查。
第十條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必須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實施檢查。對男女雙方的性醫學檢查,應當由同性別的醫師實施,並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證明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婚前醫學檢查機構的婚檢醫師,應當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提出醫學診斷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病的,按母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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