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相關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監測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各項工作;

(二)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

(三)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抽檢,定期發布質量和安全生產動態信息;

(四)依法查處違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舉報、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全面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設立專門的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等管理機構;

(三)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

(四)組織排查質量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並以書面契約形式明確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措施。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依照契約約定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項,保障公路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和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公路工程建設資金。

建設單位在公路工程概算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且在招投標時不列為競爭性報價。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建設單位預留、項目支出、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契約約定組織交工驗收,未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或者對檢測意見提出需要整改問題未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公路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鑑定,質量鑑定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對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工或者修復,返工或者修復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應當對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負責。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在缺陷責任期內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並承擔相應的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結果、設計檔案負責。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實地勘察、測量,開展水文、地質、地下管網調查;遇到不良地質、特殊性岩土、有害氣體等不良環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情形,應當提出防治建議,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前期對橋樑、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不良地質、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代表,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作好後期服務。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竣(交)工驗收時,對工程主要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是否滿足勘察、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在施工階段,應當對橋樑、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施工規範、風險評估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在施工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的有關技術要求、重大危險源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書面詳細說明,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公路建設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或者安全性評價結果: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大型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樑工程中的梁、拱、柱、索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爆破工程;

(七)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樑的加固與拆除;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危險部位進行公示,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在上述危險部位派專人值守。

第十八條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工程施工的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施工管理規章制度,不得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施工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公路工程建設中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及時治理和修復由該項目造成的環境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對隱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以及地質條件、結構複雜的橋樑、隧道、拌和場、人員密集區等工程重點部位,應當採取視頻監控等信息化手段記錄施工過程。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契約的約定配齊人員和設備,設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建立監理制度。監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監理契約段執業。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和工程監理契約,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對施工質量與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等,按照監理規範,採取巡視、旁站和平行檢驗等方式,監督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重點監管關鍵部位、環節、工序的施工;發現質量或者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下達暫停施工指令,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進行檢驗檢測。

試驗檢測單位不得在工程項目的同一契約段同時接受建設、工程監理、施工等多方的委託;試驗檢測單位的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試驗檢測單位執業;試驗檢測單位開展的檢驗檢測項目和參數不得超過其等級證書授權的範圍,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調整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監理和試驗檢測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並不得降低契約約定的資格資歷等條件。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檔案和資料及情況說明;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時,責令糾正,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實行約談和掛牌督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建設工程信用管理體系,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開。

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公路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評標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停止試運營,處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橋樑、隧道和高邊坡治理等工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可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可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橋樑、隧道、高邊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風險的工程進行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的;

(二)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進行相關論證的。

第三十二條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的檢測數據不真實或者出具虛假檢測意見的,可責令停業整頓,並視情節降低或者撤銷其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履行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不承擔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責任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責令整改。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在監督工作中,索取、接受他人財物,或者非法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對涉及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近年來,我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迅速,交通基礎建設工程投資逐年擴大,公路建設任務日益繁重。為適應新形勢下“三級公路建設體制”的需要,我廳起草了《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公路建設的飛速發展對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十五”以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進入了一個大建設、大發展時期。“十五”期間我省完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437億元。“十一五”期間我省完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831億元。“十二五”期間我省完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2488億元,與“十五”、“十一五”期間相比分別增長了469%、199%。2015年,我省開展“6873”交通突破行動,計畫用6年時間,完成投資8000億元以上,建成公路、鐵路70000公里以上,實現全省對內對外公路暢通、鐵路連通、航路廣通、水路開通、郵路融通的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目標,從根本上解決交通發展後勁不足的問題。
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我省公路工程建設任務十分繁重,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責任重大,市場及建設監督管理難度不斷增大,迫切需要法律法規的強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隨著公路建設投資及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公路建設市場迫切需要依法進行規範。
隨著公路工程建設事業的發展,社會各界對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的期望值越來越高,人民民眾在感受公路大發展帶來巨大惠益的同時,也更加關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
一方面,由於公路建設市場投資及管理主體多元化等因素的影響,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面臨的困難增加,面對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這些主要表現在:一是建設規模與資源配置不相適應,建設環境協調難度大,建設成本持續增加,建設條件複雜;二是建設市場不夠規範,大規模的工程建設使得從業單位技術和管理力量被稀釋,分包轉包、以包代管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進入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管理和技術隊伍不能滿足大規模建設需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隱患增多;四是一些以次充好、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等違反基本社會準則和職業道德的行為在建設施工中時有發生;五是一些建設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相關手續就擅自開工建設,規避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六是一些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搶工趕工,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工期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受到挑戰。
另一方面,隨著公路工程大建設、大發展,質量安全事故呈易發、多發、高發態勢。這就要求我們真正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認真處理好質量、安全、效益、發展之間的關係,把質量安全工作真正擺在首要的位置。歷次的質量安全事故告訴我們,如不加大質量安全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徹底排查質量安全隱患,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的地方性法規,遏制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將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三)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法律法規相對滯後,不能適應公路建設快速發展的客觀形勢。
目前,用於指導我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修訂)、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12日發布)。目前我省尚無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地方性法規。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現在:一是現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更多的是側重於建築物、構築物等工業與民用建築,雖然公路工程也屬於建設工程的大範疇,但是二者的側重點不同,公路工程所體現的專業性特徵明顯,公路工程的屬性更多地表現為社會公共性、開放性及橋隧工程的技術專業性,現行法律法規對我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性不強。二是這些法律法規發布的時間已較長,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在2014年進行了修訂外,其餘法律、法規發布時間均已超過10年,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很多條款已不能滿足公路工程大發展的需要。三是這些法規中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規定各自為陣,沒能將三者有機結合,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給使用造成了困難。四是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必須依照具體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明確設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試驗檢測等各相關從業單位的職責義務和所對應的法律責任,而現行的法規中關於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措施較為乏力。
因此,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行為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以國家強制力形式保障實施。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一)立法背景。
“十五”以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進入了一個大建設、大發展時期,建設規模逐年增大,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工程建設中出現了監管制度不健全,各方責任不明確,監管手段缺乏等問題,個別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出現了質量事故。為了進一步做好全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保障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落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和時效性,迫切需要我省頒發一部有關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二)立法調研和起草。
2012年,我廳成立了工作小組,制定了總體思路,開始了條例的前期調研及起草工作。2013年形成了《甘肅省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初稿)》,2014年組織相關人員對浙江、湖南、貴州三省進行了調研,並組織進行了多次專題討論,形成了《甘肅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送審稿)》。
(三)修改完善。
2015年5月28日,《甘肅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送審稿)》在甘肅省政府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及建議。10月28日,省政府法制辦根據徵求的意見,對條例送審稿進一步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形成《甘肅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2016年初,在省人大法工委組織的立法論證會上,鑒於我省水運規模很小,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2016年4月,省人大財經委組織我廳相關人員對浙江、湖南、貴州三省進行了調研,修改了部分條款。2016年7月12日,省政府法制辦邀請有關律師、高校教授、高級工程師等多名專家,召開了條例草案的論證會,會議認為條例草案基本可行,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會後根據修改意見再次進行了完善。7月14日省政府法制辦對修改後的《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更加具體的修改完善,並經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三十三條,主要是以行業管理規範為重點,明確各方職責,規範從業行為,加強政府監管。一是明確了政府、交通行業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在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管機制。二是對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加強管理。三是加強政府監管,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四是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規範從業單位和人員的質量安全行為。
(二)條例草案解決的主要問題。
1.進一步明確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當前,全省省級以下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力量相對薄弱,檢測設備和手段相對欠缺,尚不具備與全省公路建設的發展形勢相適應的執法能力,而依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可以更好地保障執法效力和效率。因此條例草案僅對承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省級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機構進行了授權,而省級以下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仍然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開展執法監督工作。
2.進一步明確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職權。目前,我省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職能的主要依據有《甘肅省交通廳關於公布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依據的公告》(甘交發〔2006〕96號)、甘肅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委託省交通基建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行政處罰權的通知》(甘交政法〔2011〕29號)和《關於做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行政處罰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甘交政法〔2012〕33號)。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執法機構履行職責應當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因此,通過立法來規範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的設定,進一步明晰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工作職責,有利於強化執法手段,規範執法行為。
3.進一步加強了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執法保障。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與其他崗位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監督工作要面向具體的建設項目、公路建設市場、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廣大從業人員,監督面廣、線長、社會敏感度高,工作性質要求必須經常性地進行現場監督。同時,由於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要求,工作所需的監測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檢測實驗設備、手段等必須跟進、到位。因此,為順利開展我省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確保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的及時性、科學性、專業性,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必須具有法律法規支撐。
4.有利於構建全省統一的“省、市、縣三級”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2014年11月,省政府印發《甘肅省關於加快公路建設的意見》(甘政發〔2014〕105號)明確提出要改革公路建設管理體制,從2014年底開始建立“省、市、縣”三級公路建設體制,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國家高速公路和國道建設,市州政府負責地方高速公路和省道建設,縣市區政府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參與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建設。有條件的公路建設項目可實行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建設模式。相應地,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構建全省統一的“省、市、縣三級”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體系。建立以技術手段作支撐,行政執法為主要特徵的監督模式,轉變工作重心,實現從單一的、“保姆式”的施工現場工程實體的質量安全監督,向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警察式”監督的轉變。從而強化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質量安全意識,規範從業行為,提高質量安全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6年9月12日,省十二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近年來,我省公路建設取得長足發展,截止2015年末,全省公路網總里程達到14.01萬公里。隨著公路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建設投資及管理主體已明顯多元化,社會對公路質量安全的期望也越來越高,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同時,公路工程建設中也出現了市場不夠規範,違法分包、轉包、以包代管,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質量安全責任不夠明確,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等問題,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質量安全隱患依然較多。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預防和減少公路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明確了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完善了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強化了監管執法職權,規範了相關單位、人員從業行為,有利於加強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我省實際,規範的基本內容、體例結構和文字表述總體上可行。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還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一、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之前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的有關技術要求、重大危險源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書面詳細說明,雙方簽字確認。”
二、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核心在施工階段,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施工監管的條款,增強監管的針對性。
三、建議條例強化事後監管,對出現質量和安全問題的公路工程相關責任主體加大處罰力度。
以上審議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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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記者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條例》提出,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開。
《條例》要求,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對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負責。
《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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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迅速,交通基礎建設工程投資逐年擴大,公路工程建設任務日益繁重。為切實加強對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適應新形勢下的三級公路建設體制,《條例》明確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應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分工。《條例》提出,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公路建設工程信用管理體系,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開。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公路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評標的依據之一。除要求建立誠信制度外,《條例》還要求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對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負責。《條例》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試驗檢測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應履行的義務,將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將被停工整頓並處以規定的罰款。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作為監督機構,不履行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不承擔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責任的,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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