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實體法

“環境程式法”的對稱。從實際內容上規定環境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及其產生、變更和消亡的法律規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環境實體法與環境程式法的區分並不絕對,許多環境實體法中包含有環境程式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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