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訴訟

廣義的環境侵權是指因人為的活動,致使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遭受破壞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環境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狹義的環境侵權概念僅指環境污染侵權。

環境侵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環境侵權是指因人為的活動,致使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遭受破壞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環境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狹義的環境侵權概念僅指環境污染侵權。環境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以及違法性為環境侵權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本文主要圍繞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的訴訟證明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論述。 通過對環境侵權的特徵的分析,筆者認為:環境侵權訴訟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幾方面,即傳統的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問題、傳統的證明標準問題以及傳統的因果關係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 第一,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綜合分析兩大法系和大陸法系德國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各種學說,認為我國應建立起以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為主,以英美法系利益衡量說為輔的舉證責任分配體系。按照上述理論,環境侵權訴訟中的損害事實、違法性要件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而因果關係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損害事實要件的舉證中,對於損害危險存在的舉證應採取靈活的分配規則,在適當情況下,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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