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爾古扎爾制度

Marguzal system,又稱“馬哈瓦爾租佃制”、“聯合村租佃制”和“村社課稅制”。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北部和中部實行的田賦徵收制和土地制度

馬哈爾(Mahal)是印地語的音譯,意為村莊、莊地。該制度實際上是以東印度公司為地主,以耕者為佃農的租佃制。主要在聯合省、中央省和旁遮普省實行,但又有區別:聯合省稱馬哈瓦爾制;中央省稱瑪爾古扎爾制;旁遮普省稱聯合村租佃制。該制的特點是:承認土地所有權為莊地、村莊或村社的農戶所共有;政府與莊地或村社的頭人(或其代表)直接訂約,確定一筆田賦總額,通常為地租的40%—70%,為期20—30年,然後山頭人將田賦分攤給各戶;繳納田賦時採取連環保形式,集體和各戶共同承擔責任,通常由其頭人(或代表)向各戶收齊田賦後再統一上交政府。在英屬印度的中央省,瑪爾古扎爾既是田賦徵收人,又是村長,具有管理村莊的一切權力,但沒有土地所有權。1863—1867年,在省督坦布爾領導下進行了土地整理,承認瑪爾古扎爾的土地所有權,田賦征額以地租的一半為度,田賦查定以30年為期。政府與瑪爾古扎爾直接訂約,由其向村裡的農戶徵收田賦。瑪爾古扎爾的地位與基層柴明達爾相似,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田賦承包人。這種制度是介於柴明達爾制與萊特瓦爾制之間的制度,既吸收了它們的優點,又避免其缺點,即:既依靠了當地的地方勢力,又保證田賦的徵收和不斷增加,同時又不需要像萊特瓦爾制那樣曠日持久地一家一戶地去估稅而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實行瑪爾古扎爾制、馬哈瓦爾制和聯合村租佃制的地區占英屬印度耕地面積的9%。印度獨立前夕有的變成柴明達爾制,有的變成萊特瓦爾制,其本身已不復存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