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瑞安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瑞安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26日
瑞安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瑞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發布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經過工商註冊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是指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授權或受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行業服務機構等,根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對其依法聯動實施獎勵性或懲戒性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應當堅持獎懲信息共享、部門聯動實施、依法公正執行、責任主體明確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和認定
第四條 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的企業信用檔案按照A、B、C、D進行分類。
(一)A類,表示該企業有榮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二)B類,表示該企業無榮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三)C類,表示該企業有二條(含)以內失信信息;
(四)D類,表示該企業有三條(含)以上失信信息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
第五條 榮譽信息是指縣級及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正面作用的記錄,具體包括:
(一)被評為“瑞安市工業50強”企業的記錄;
(二)被評為溫州市“百佳誠信企業”榮譽稱號的記錄;
(三)被認定為AAA級納稅人的記錄;
(四)被列入中國質量獎、省、市、縣政府質量獎、縣級及以上名牌產品企業、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的建築企業、市級及以上出口名牌企業的記錄;
(五)被列入中華老字號、馳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省知名商號和溫州、瑞安市知名商標的記錄;
(六)被列入中國質量誠信企業和浙江省進出口質量誠信企業的記錄;
(七)被評為“信用管理示範企業”、AAA(AA、A)級“守契約重信用”單位、“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的記錄;
(八)被評為價格、計量信得過單位的記錄;
(九)被列入安全生產誠信示範企業的記錄;
(十)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被評為環保誠信企業的記錄;
(十一)被列入依法統計信用企業的記錄;
(十二)被列入省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AA級企業的記錄;
(十三)被列入縣級及以上餐飲服務示範單位、量化分級管理A級餐飲單位的記錄;
(十四)被列入“誠信守法企業”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的記錄;
(十五)被列入海關企業類別A級、AA級的記錄;
(十六)被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管理AA級企業的記錄;
(十七)被列入勞動保障誠信示範企業的記錄;
(十八)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的記錄;
(十九)被行業主管部門授予行業龍頭企業稱號的記錄;
(二十)被行業主管部門評為省級以上“農副產品加工示範企業”榮譽稱號的記錄;
(二十一)連續兩年被評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A級企業的記錄;
(二十二)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企業的記錄;
(二十三)其他依法認定的縣級及以上的榮譽記錄。
第六條 失信信息是指由縣級及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負面作用的記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免責的行為除外),具體包括:
(一)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或定期檢查的記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兩次以上死亡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記錄,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記錄、有重大事故隱患在掛牌整治限期內整改不到位、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的記錄等安全生產方面的失信記錄;
(三)一般、較大I、較大II、重大、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記錄;
(四)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記錄;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的記錄;
(五)一般、重大、特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記錄;
(六)依法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存在欠稅、逃稅、騙稅和抗稅的記錄;
(七)連續兩年被評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D級或一個年度被評為E級企業的記錄;
(八)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證照被處罰的記錄;
(九)違法募集資金、違規擔保或關聯方交易舞弊的記錄;
(十)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拍賣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處罰或通報的記錄;
(十一)單位未履行生效裁判義務的記錄;
(十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被責令改正或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十三)因亂漲價、亂收費、非法集資等行為被處罰的記錄;
(十四)有主觀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記錄;
(十五)企業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及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行為的記錄;
(十六)違反城鄉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受到行政機關查處的記錄;
(十七)因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等受到財政、審計部門處理的記錄;
(十八)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顯示貸款有嚴重不良信用的記錄;
(十九)其他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關閉或停產停業,撤銷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二十)被列入進出口檢驗檢疫、質檢、食品藥品黑名單的記錄;
(二十一)走私、販私被處罰的記錄;
(二十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記錄;
(二十三)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的記錄;
(二十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擔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清償責任的記錄;
(二十五)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走逃的記錄;
(二十六)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正在執行刑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且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記錄;
(二十七)企業相關人員有商業賄賂行為的記錄;
(二十八)企業法定代表人、高層管理人員、黨員有違法生育的記錄;
(二十九)其他縣級及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的失信記錄。
第七條 企業榮譽信息的有效期為榮譽事實有效期;企業失信信息的有效期為自失信事實被認定之日起三年,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的有效期為自失信事實被認定或者終止之日起五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失信信息的有效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信用信息有效期屆滿之後不刪除該信用信息,但不再發布該信用信息,該信用信息也不再對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產生影響。
第八條 企業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向作出認定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認為情況屬實且企業已經整改到位,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並將修複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和市信用中心,市信用中心應及時刪除相關失信信息;認為情況屬實但企業整改不到位,可以決定不允許信用修復,並將不予修復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不允許信用修復。
第九條 企業對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發布的本企業信用記錄有異議的,可向市信用中心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有關佐證材料。市信用中心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異議申請的企業作出書面答覆,異議處理期間對異議信息進行標註。異議信用記錄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不予變更。市信用中心應當依據本辦法及時變更或者刪除企業信用信息,並相應調整企業信用分類。
第三章 獎懲管理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管、行政審批、資質審核、市場準入、債券發行、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評先評優、招商引資、資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使用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台中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並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參考。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領域,可在同等法定條件下對信用A類企業給予政策支持或傾斜。
(一)對信用A類企業投資項目,在政府投資補助、項目貼息、國債資金補助、專項資金申報、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申報、項目審批、項目核准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二)對信用A類企業的科研開發項目,在符合相關年度科技計畫立項管理程式要求的基礎上給予優先考慮;
(三)在各類科技獎勵的申報、專利資金申報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四)稅務部門對信用A類企業,自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之日起兩年內,除專項、專案、舉報案件檢查及發票協查等檢查外,原則上不得重複稽查、納稅評估不得超過一次;發票用量檢查應根據納稅人申請放寬一個季度,並實行綠色通道優先辦稅、政策快遞服務、定期上門服務等辦稅服務;
(五)對信用A類企業可免除日常巡查監察或減少執法監管頻次,實施簡化檢查,對輕微違法行為予以告誡教育,幫扶指導其整改,在辦理許可、審批相關手續方面開闢綠色通道,予以優先辦理;
(六)經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同意後,信用A類企業可以直接申請參加市級“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公示;
(七)公安部門根據《全市公安機關服務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工作實施意見》(溫公通〔2012〕195號)精神,給予優惠落戶政策、商務簽注政策等,並最佳化公安行政服務管理;
(八)對信用A類相關進出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開闢綠色通道,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簡化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口岸查驗和放行手續,享受海關政策幫扶服務;
(九)對信用A類企業參加各級名牌產品、政府質量獎、精益生產獎等各類評先評優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和推薦;
(十)對信用A類企業法定代表人,在評選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優秀企業家等評先評優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十一)對信用A類企業在政府採購、招投標時在招標檔案中予以誠信加分;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政策支持或傾斜。
第十二條 公共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行業服務機構可對信用A類企業採取以下獎勵性措施:
(一)在生產資料供應渠道、產品銷售渠道、專業化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在優先辦理貸款業務、適當降低貸款成本等方面給予信貸支持;
(三)優先安排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等;
(四)辦理業務時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在部門懲戒的基礎上,可依法對信用C類企業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列為日常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二)依規定撤銷其相關領域的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
(三)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時,在招標檔案中予以誠信減分或設定明確的限制性條款,限制其參加重大項目投標;
(四)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升級、驗證、年檢中,依據法律、法規對其做出相關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關資格;
(五)不將其列入各類免檢、免審範圍;
(六)依法取消政策優惠;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對信用D類企業除採取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懲戒性措施外,還可依法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在財政預算和扶持性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在企業首次公開募股、上市公司配股、發行債券、資產重組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對其從嚴審核、審批,加強調查核實和退稅評估分析;
(四)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不予批准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等具有金融類業務的機構;
(六)在企業新增項目審批、核准等方面予以限制;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機構等可對信用C類、信用D類企業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加入行業協會時實施全面資格審查;
(二)金融機構可以按照貸款風險成本差別定價的原則,對其提高貸款準入門檻或拒絕貸款;
(三)在保薦、承銷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拒絕提供擔保業務等;
(五)實行差別化水價、電價政策;
(六)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行業服務機構對信用C類、D類企業實施失信懲戒後,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企業。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信用辦負責對全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市信用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歸集、發布和管理工作,建設、維護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和信用瑞安網站,為實施信用獎懲提供所需信用信息方面的服務。
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公共服務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制訂本部門實施細則,並報市信用辦備案。公共事業單位、公共服務機構等在業務範圍內做好實施工作。
第十八條 市級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事業單位、行業服務機構等應嚴格按照信用信息徵集目錄向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報送企業信用信息。市信用中心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按照A、B、C、D四個信用類別進行分類管理,依法在信用瑞安網上向社會發布。信用分類每半年評定一次,期間可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業失信“黑名單”制度,明確黑名單審查、解除的條件和程式,並將失信“黑名單”信息及時報送市信用中心,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督查、考評相關部門企業信用聯動獎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推介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經驗。各相關行政機關實施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情況將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投訴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並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和反饋。對核實無誤的信用信息,錄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自律規則,利用社會媒體和網路資源加強對信用行為的報導,對守信者給予表彰宣傳,對失信者在行業內警告提示、通報批評、披露曝光和公開譴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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