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兵役制度

瑞士兵役制度,瑞士和平時期沒有常備軍,實行的是獨特的民兵制。全軍除1500餘名職業軍人外,其他軍人都是非職業軍人。瑞士實行義務兵役制,根據憲法規定,凡20—25歲身體健康的男性公民都有義務服兵役,婦女可根據自願服婦女輔助役。聯邦議員、政府各部部長、聯邦辦公廳主任、警察、法官和神父享有免役權。根據聯邦兵役法,全國每年春、秋兩季各徵兵一次,全年共徵召新兵3.4萬人。經徵召入伍者第一年在所屬軍兵種新兵學校接受為期17周的軍事基礎訓練,此後分3個階段到部隊參加復訓,直至50周歲,合計起來士兵從20—50歲共服兵役331天。軍士和軍官服役時間一般比士兵長,並須經各級軍校培訓。就服役年齡而言,職業軍官和職業士官:少、中將最高年齡為62周歲,準將、上校、一級上士為58周歲,中校為54周歲,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二級上士、一級中士、二級中士和下士為50周歲;民兵軍官最高服役年齡為55周歲,軍士和士兵為50周歲;文職人員最高服役年齡為6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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