瑙思法案

瑙思法案,全稱《改進東印度公司事務管理條例法案》。亦稱《一七七三年瑙思管理法案》。此法案使英國政府開始有權管理東印度公司在倫敦和印度的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瑙思法案
  • 全稱:改進東印度公司事務管理條例法案
1773年英國國會通過。規定:1、英國國會有權過問公司在倫敦和印度的全部活動。董事會必須將公司全部案卷呈交英國內閣“過目”,其中有關印度賦稅檔案送交英國內閣財政大臣;有關民政、軍事檔案送交英國內閣國務大臣。但“過目”一詞很含糊。2、孟加拉省督升為首任東印度公司治下的印度總督。3、成立由英王任命、英國內閣批准的總督參事會。4、在加爾各答設立最高法院,審理涉及英人案件。5、設立軍隊最高總司令部,統轄公司全部軍隊。6、公司職員未經上級許可不得從事印度內地貿易。7、公司在印度領土開始有了中央政府,未經總督許可,孟買、馬德拉斯兩大管區不得宣戰、媾和。法案旨在使英國政府取得對英屬印度的政治指導權,使公司直接受英國政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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