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縣公安局

理縣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務院《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公安部《關於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定的指導意見》、省委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藏區組織和政權建設確保社會穩定八條意見》(川組發〔2012〕4號)、州縣編委關於縣級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設定的批覆(阿編委發〔2007〕30號、理編委發〔2007〕44號檔案)精神,本著理順關係,提高效率的指導思想,結合縣公安工作實際,制定理縣公安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理縣公安局
  • 外文名:Coun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 局內設:10個機構
  • 隸屬:理縣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紀檢監察室,政工室,指揮中心,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刑事偵查大隊,交通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法制室,警務保障室,出入境管理大隊,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領導職數,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草案,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安工作;負
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2、指導全省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搶險救援工作和社會公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3、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理或直接偵辦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指揮、指導、協調防範、打擊恐怖活
動。
4、負責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全省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5、負責全省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川居留、旅行的
有關管理工作。
6、負責全省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省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7、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9、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
所、戒毒康復中心、安康醫院等管理工作。
10、指導全省公安警衛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對有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川的安全警衛工作。
11、組織實施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指導、規劃全省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12、擬訂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和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全省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
13、組織開展同省外公安機關、港澳台警方及外國內政警察機構的交往與業務合作。
14、統一領導全省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四川總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5、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和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訓練和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
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理縣公安局內設10個機構、13個派出所、看守所和拘留所。

紀檢監察室

(副科級,掛警務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履行公安內部紀律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對本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決定、命令中的工作情況檢查,對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對民警違反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和對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政工室

(副科級)
負責全局政治思想教育和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公安宣傳、理論學習、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和文娛體育活動;負責組織人事管理,具體承辦幹部、民警的考核、任免、調配、評授警銜、工資調整、離、退休老幹部管理、人事檔案和人事信息的微機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基層黨支部建設工作。

指揮中心

(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掌握全局公安工作情況,檔案的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和全局性會務工作,對重大工作的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對領導交辦的重大事項進行督查督辦;負責公安業務數據統計、公安史志編寫、檔案、文印和印章的管理,承辦人大、政協代表委員的提案、議案、意見和建議。
負責管理110報警指揮系統以及天網的監控,24小時接受民眾報警、求助,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各部門、各警種的警力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災害事故;收集和掌握敵、社情動態並及時整理上報並轉達相關業務部門;制定處置緊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緊急情況的工作預案,實施統一指揮調度。
負責全局有線、無線、機要通訊工作,承擔通信系統、計算機網路的維護、使用和管理,計算機網頁、資料庫的建立、維護和套用管理工作;承擔“金盾工程”建設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副科級)
負責蒐集、處理全縣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研究意見和對策;參與對各種危害社會政治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案件、事件的偵察、控制及防範、處置工作;掌握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民眾性事件的情況,配合處置、防範和打擊破壞活動;組織指揮、指導協調宗教、民族和文化領域的安全保衛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負責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查處各類涉及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組織實施網路監控工作。

刑事偵查大隊

(副科級,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下設禁毒、經偵、技術、綜合中隊4箇中隊)
掌握、分析全縣刑事犯罪情況,負責刑事偵查、反暴力恐怖工作,依法運用偵查手段,及時查明各類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實,為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提供證據,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
負責涉毒案件的偵查,收集、掌握禁毒、緝毒工作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毒品“禁販、禁種、禁吸、禁運”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收集、掌握全縣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發展趨勢、規律及特點,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

交通管理大隊

(副科級,下設米亞羅、古爾溝、城關、薛城、下孟、特勤6箇中隊、車管所)
負責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指揮交通勤務、線路警衛,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按有關規定負責道路標誌線的設定與管理及非交通占道的管理;組織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和重大治安案件的查處;參與道路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實施公路的交通管理;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接受公民報警;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

治安管理大隊

(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負責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公共複雜場所的治安管理;負責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和居民身份證;負責人口統計和居民身份證的製作、發放工作;指導基層派出所工作;負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保會、保全公司等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的開展。

法制室

(掛信訪室牌子)
負責公安法制建設,指導、監督、檢查辦案執法情況;負責公安國家賠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對提請逮捕、刑事拘留、勞動教養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開展法制調研和公安機關的普法教育工作;承辦局領導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執法監督任務;受理接待和處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來信來訪,查處各級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控申案件及疑難信訪問題。

警務保障室

負責公安業務費和專項經費的預、決算和計畫、申報、分配及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全局裝備建設的規劃,對公安業務車輛、通訊設備及偵察、治安、保衛等專用器材和武器、警械的計畫、選型、購置和配發供應;負責全局被裝管理工作,負責各項經費、基本建設、裝備器材、辦公設備、機動車輛、機關食堂的管理工作及幹部職工醫療保健衛生等行政服務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調度和後勤保障工作。

出入境管理大隊

負責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受理、審核出國(境)申請;負責境外入境人員的管理、臨時住宿登記及涉外賓館管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和特殊身份人員的報備;負責涉外案(事)件的查處、涉外企業的管理、涉外情報信息的報送。

看守所

負責對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對判處有期徒刑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等被羈押人員的警戒看守;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矯正心理和行為;管理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拘留所

負責依法對被拘留人員執行拘留,進行管理教育,保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順利進行。

派出所

(副科級,十三個派出所:米亞羅派出、夾壁派出所、古爾溝派出所、朴頭派出所、所城關派出所、甘堡派出所、蒲溪派出所、薛城派出所、上孟派出所、下孟派出所、木卡派出所、通化派出所、桃坪派出所)
派出所職責: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依法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管理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和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依法監督、指導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組織發動民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查破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依法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服務。

領導職數

1.人員編制:公安局現有政法專項編制124名,行政工勤編制7名。
2.領導職數:副縣級2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科級39名,其中:副局長4名、副政委1名、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由紀委書記兼任)、政工室主任1名,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13個基層派出所所長、教導員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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