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民府

理民府

理民府(District Office)是英國接收香港新界租借地後,最早設立的新界管治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理民府
  • 外文名:District Office
  • 職責:對新界政務負責
  • 主管:理民府官
職責,沿革,

職責

理民府的主管是理民府官(於1974年10月前稱理民府長官,二次大戰前稱大人), 向新界政務司負責,理民府的職責範圍非常廣泛,除一般新界地區行政工作外,包括:
·土地註冊及買賣登記
·收地賠償
·排解糾紛
·審裁小額錢債案件
·處理地政事宜
·委任咨議員
·向上級反映新界的利益訴求及代表鄉民向上級爭取這些利
·解釋香港政府的施政計畫並爭取支持
·統籌各政府部門在新界的工作
·蒐集政治情報
·控制僭建的房屋
·鼓勵及協助地方發展 (包括各種建設地方的工程)
·協助發展教育
·組織各因緊急事故而來的救災工作
·處理社會福利事宜
·主持與駐港英軍的聯絡工作
另外,戰後重光前,理民府亦附設有郵政局,幾乎新界的大小事務俱在其管轄之列。
北約理民府之辦事處在大埔運頭角里(現為香港童軍總會新界東地域總部),南約理民府之辦事處在加士居道南九龍裁判署。

沿革

1899年4月16日,英國接收新界。
1907年,理民府在大埔成立,管轄新九龍、新界和離島地區。
1910年,理民府分為北約理民府和南約理民府。北約理民府管轄大埔、沙田、上粉沙打(即北區前身)、西貢、元朗和青山(即屯門前身);而南約理民府則管轄新九龍、荃灣和離島。
1947年,北約理民府分為大埔和元朗兩個理民府,元朗理民府管轄元朗和青山;而大埔理民府則管轄大埔、沙田、上粉沙打和西貢。
1948年,政府成立新界民政署,統籌各理民府工作。
1956年,南約理民府分為南約理民府和荃灣理民府。
1961年,理民府的裁判司法庭取消。
1963年,白沙灣淡水湖計畫放棄,南約理民府和西貢理民府合併。
1969年2月28日起,進行萬宜水庫計畫,撤銷南約理民府,改設西貢及離島兩個理民府。西貢理民府管轄西貢半島和將軍澳;離島理民府則管轄大嶼山、赤鱲角、南丫島和長洲。
1972年,青山理民府重新命名為屯門理民府。
1974年11月,新界政務署接替新界民政署管轄七個理民府。
1981年4月1日起,政府實施地方行政計畫,新界每一區成立區議會,而理民府則改為政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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